职业安全卫生标示设置准则

颁布机构: 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4/07/01 颁布日期: 2014/07/02
颁布机构: 劳动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4/07/01
颁布日期: 2014/07/02
法规名称:职业安全卫生标示设置准则 修正日期:民国 103 年 07 月 02 日 第 1 条 本准则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雇主设置之标示,除其他法规或国家标准另有规定外,应依本准则之规定 办理。 第 3 条 本准则所称安全卫生标示(以下简称标示),其用途种类及告知事项如下 : 一、防止危害: (一)禁止标示:严格管制有发生危险之虞之行为,包括禁止烟火、禁止 攀越、禁止通行等。 (二)警告标示:警告既存之危险或有害状况,包括高压电、坠落、高热 、辐射等危险。 (三)注意标示:提醒避免相对于人员行为而发生之危害,包括当心地面 、注意头顶等。 二、一般说明或提示: (一)用途或处所之标示,包括反应塔、锅炉房、安全门、伐木区、急救 箱、急救站、救护车、诊所、消防栓、机房等。 (二)操作或仪控之标示,包括有一定顺序之机具操作方法、仪表控制盘 之说明、安全管控方法等。 (三)说明性质之标示,包括工作场所各种行动方向、管制信号意义等。 第 4 条 标示之形状种类如下: 一、圆形:用于禁止。 二、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于警告。 三、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用于注意。 四、正方形或长方形:用于一般说明或提示。 第 5 条 标示应依设置之永久性或暂时性,采固定式或移动式,并应依下列规定设 置: 一、大小及位置力求明显易见,安装稳妥。 二、材质坚固耐久,并适当处理所有尖角锐边,以免危险。 第 6 条 标示应力求简明,并以文字及图案并用。文字以中文为主,不得采用难以 辨识之字体。 前项标示之文字书写方式如下: 一、直式: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二、横式:由左而右。但有箭号指示方向者,依箭号方向。 第 7 条 标示之颜色,应依国家标准 CNS9328 安全用颜色通则之规定,其底色、 外廓、文字及图案之用色,应力求对照显明,以利识别。 第 8 条 本准则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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