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技术指引
颁布机构: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9/01 |
颁布日期: |
2010/09/09 |
颁布机构: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9/01 |
颁布日期: |
2010/09/09 |
法规名称:风险评估技术指引
修正日期:民国 99 年 09 月 09 日
一、简介
适当的执行风险评估,可协助事业单位建置完整且适当的劳工安全卫
生管理计划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有效控制危害及风险,预防或
消减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或后果严重度,并提升安全卫生管理绩效,进
而达到永续经营之目的。
本指引所称的风险评估为危害辨识、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三部分的统
称。主要依据安全卫生法规及 TOSHMS 的要求说明风险评估应有的基
本原则,并提出建议性作法(如附录一),作为事业单位规划执行风
险评估的参考。
本指引并非建立、实施及维持风险评估的强制性作法,亦非在增加安
全卫生法规及 TOSHMS 的额外要求,惟事业单位在规划及执行风险评
估相关工作时,应先考虑安全卫生法规的要求(如附录二)。
本指引所述之风险评估方法,并非唯一的方法,事业单位可参酌其基
本原则及建议性作法,选择适合其规模及特性的方法来执行风险评估
。
本指引不提供风险评估管理程序或办法参考例,事业单位如有需求,
可径向相关技术或服务机构查询,如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之国家职业
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指引网站(网址:http://www.iosh.gov.tw/
toshms),事业单位引用时,应考虑最新安全卫生法规、本身实际需
求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相关规范等之要求,予以适度修正或调整
。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须建立及执行工作环境或作业危害之辨识、评估及控制
之相关管理计划,以符合安全卫生法规要求及本身需求之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亦可参考本指引的基本原则及建议性作法,建立、实施及维
持风险评估管理计划,以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
。
三、用语与定义
本指引采用 TOSHMS 相同的用语与定义,并无额外的用语与定义。
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第十二条之一所述「危害之辨
识、评估及控制」同本指引所述的「风险评估」。
四、风险评估之作业流程及基本原则
风险评估的参考作业流程如下,而其执行搭基本原则及考虑分述于后
:
┌───────────────────┐
│辨识出所有的作业或工程(一) │←┐
└───────────────────┘ │
↓ │
┌───────────────────┐ │
│辨识危害及后果(二) │ │
└───────────────────┘ │
↓ │
┌───────────────────┐ │
│确认现有防护设施(三) │ │
└───────────────────┘ │
↓ │
┌───────────────────┐ │
│评估危害的风险(四) │ │
└───────────────────┘ │
↓ │
┌───────────────────┐ │
│决定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五) │ │
└───────────────────┘ │
↓ │
┌───────────────────┐ │
│确认采取控制措施后的残余风险(六) ├─┘
└───────────────────┘
(一)辨识出所有的作业或工程
1.事业单位应依安全卫生法规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相关规范等
要求,建立、实施及维持风险评估管理计划或程序,以有效执行
工作环境或作业危害的辨识、评估及控制。
2.事业单位应依安全卫生法规要求、工作环境或作业(包含制程、
活动或服务)的规模与特性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风险评估方法,
并明确规范执行及检讨修正的时机。
3.事业单位执行或检讨风险评估时,应有熟悉作业的员工参与。
4.对于执行风险评估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教育训练,提升其安全卫
生知识及评估技能,必要时应寻求外界专业机构的协助。
5.风险评估的范围应涵盖事业单位所有的工作环境及作业,且须考
量以往危害事件的经历。
6.事业单位应依其制程、活动或服务的流程辨识出所有的相关作业
或工程(以下简称为作业)。
7.前述的作业应涵盖例行性及非例行性的作业,亦应包含组织控制
下可能出现在事业单位及其组织控制下之人员(如承揽人、供应
商、访客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等)所执行的各项作业。
(二)辨识危害及后果
1.事业单位应事先依其工作环境或作业(制程、活动或服务)的危
害特性,界定潜在危害的分类或类型,作为危害辨识、统计分析
及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的参考,
2.对所辨识出的作业,应搜集相关信息,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
3.事业单位应针对作业的危害源,辨识出所有的潜在危害、及其发
生原因与合理且最严重的后果。
(三)确认现有防护设施
1.事业单位应依所辨识出的危害及后果,确认现有可有效预防或降
低危害发生原因之可能性及减轻后果严重度的防护设施。
2.必要时,对所确认出的现有防护设施,得分为工程控制、管理控
制及个人防护具等,以利于后续的分析及应用。
(四)评估危害的风险
1.风险为危害事件之严重度及发生可能性的组合,评估时不必过于
强调须有精确数值的量化分析,事业单位可自行设计简单的风险
等级判定基准,以相对风险等级方式,作为改善优先级的参考
。
2.事业单位对所辨识出的潜在危害,应依风险等级判定基准分别评
估其风险等级。
3.执行有害物和有害能源暴露之健康风险评估时,须参考作业环境
测定及监测的结果。
(五)采取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1.事业单位应订定不可接受风险的判定基准,作为优先决定采取降
低风险控制措施的依据。
2.不可接受风险的判定基准并非持续固定不变,事业单位应依实际
风险状况及可用资源等因素,适时调整不可接受风险判定基准值
,以达持续改善的承诺。
3.对于不可接受风险项目应依消除、取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及
个人防护具等优先级,并考虑现有技术能力及可用资源等因素
,采取有效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4.风险控制措施确认后,应指派相关人员负责规划及实施,并定期
追踪其执行状况。
(六)确认采取控制措施后的残余风险
1.事业单位对预计采取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应评估其控制后的残
余风险,并于完成后,检讨其适用性及有效性,以确认风险可被
消减至预期成效。对于无法达到预期成效者,应适时予以修正,
必要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措施。
2.事业单位对已执行或所采取之风险控制措施,应定期或不定期进
行监督与量测,以确保其遵循度及控制成效。
(七)其他相关事项
1.事业单位应明确规定风险评估结果的记录内容及保存年限。
2.风险评估的结果应适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及人员周知。
3.事业单位在建立、实施及维持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时,应确
保已将这些安全卫生风险与其控制措施纳入考虑。
4.事业单位应依安全卫生法规要求、风险评估结果、事件案例、作
业变更程度等因素,定期或适时的检讨风险评估结果,必要时应
予以修正。
五、参考档
本指引的参考文件如下,事业单位如需参考,应查阅这些档的最新
版本:
(一)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二)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指引
(三)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验证规范
(四)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指导纲领
(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2001, Guidelines o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OSH-MS)
(六)OHSAS 18001:2007,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七)BS 8800:2004, Guide to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