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管理技术指引

颁布机构: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1/21 颁布日期: 2009/01/21
颁布机构: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1/21
颁布日期: 2009/01/21
法规名称:变更管理技术指引 发布日期:民国 98 年 01 月 21 日 一、简介 事业单位为提高产率、产品质量、设备可用性或操作性、或是降低生 产成本及风险等因素,常对制程、活动或服务等各项作业进行变更或 修改,致使其作业条件或环境偏离原有安全范围及控制措施,如未及 早发现及预防,有可能酿成重大灾害事故。尤其是暂时性变更或修改 ,多数人皆认为仅是替代性方案且时间短暂,而忽略应有的安全考虑 或防护,因而衍生出一发不可收拾的严重后果。 所谓「小改变可能造成大灾害!」,基于下列因素,事业单位应建立 变更管理机制,确保所有变更皆能事先经过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并 依评估结果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以维持制程、活动或服务之安全条件 ,降低灾害发生之风险,确保人员安全及健康: (一)因变更原有的设计、规范、作业条件、方法或控制措施可能会使原 有之危害及风险加剧,或是产生新的危害及风险。 (二)原系统所做过的风险评估系依其原先的设计或规范,然系统任何变 更,会使该系统处于另一种运作状态,致使原风险评估结果及控制 措施局部或全部失效。即使是细微的变更,亦可能影响原有系统的 完整性或兼容性,特别是许多文件、数据、图样、程序可能因经多 次修改,而与现场的实际状况产生严重的脱离,影响到人员的经验 传承,以及设备、操作与质量之管理,最终亦将产生安全卫生问题 。 本指引主要依据安全卫生法规及 TOSHMS 之要求说明变更管理之作 业流程及基本原则,并提出建议性作法(如附录一),作为事业单 位规划及执行变更管理之参考。 本指引并非建立、实施及维持变更管理之强制性作法,亦非在增加 安全卫生法规及 TOSHMS 之额外要求,惟事业单位在规划及执行变 更管理时,应先考虑安全卫生法规之要求(如附录二)。 本指引不提供变更管理程序或办法之参考例,事业单位如有需求, 可径向相关技术或服务机构查询,如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之国家职 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指引网站(网址:http://www.iosh.gov.tw/ toshms),事业单位引用时,应考虑最新安全卫生法规、本身实际 需求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相关规范等之要求,予以适度修正或 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须建立及执行变更管理计划,以符合安全卫生法规要求 及本身需求之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亦可参考本指引之基本原则及建议 性作法,以建立、实施及维持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相关规范要 求之变更管理计划。 本指引所指之变更系指制程、活动或服务中各项作业之变更,包括作 业之条件、方法、原物料、机械或设备等,并未涉及事业单位组织架 构调整、人员异动等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及绩效之影响,这部 分之运作可考虑纳入管理审查及安全卫生教育训练等管理机制中。 三、用语与定义 本指引采用 TOSHMS 相同之用语与定义,额外之用语与定义如下: (一)变更 系指当作业、技术、工程和原有作业规范或设计规范有所改变或偏 离,且此类改变或偏离未曾执行或发生过,或虽曾发生但无纪录或 书面数据可供依循者。但新建工程与扩建项目不在此列。 (二)永久性变更 系指经研讨或测试后决定所做之永久性修改。 (三)暂时性变更 系指标对某特殊状况需要或实施性能试验、操作效率试验等临时性 之变更,此等变更必须清楚界定变更之期间,且于期满时,须恢复 变更前之状况。 (四)紧急变更 系指依一般变更程序处理,有可能会因时间因素而无法达成组织要 求或是引起更大危害或风险之变更,包括: 1.为达成组织之要求,制程、活动或服务必须变更以继续操作者。 2.须变更操作条件或方法来处理前所未遇或紧急的制程、活动或服 务之变化,而原有标准操作程序或方法无法解决者。 (五)非同型替换 欲进行更换之设备或其零组件在基本设计、维修及操作上与旧有设 备或其零组件一致时;或是欲改变之作业方法或条件,已有明确的 规范或书面标准可供依循者,称之为「同型替换」,否则即属于「 非同型替换」。例如:以A厂牌 6 ”-150# 具石墨 packing 之 闸阀替换 B 厂牌 6 ”-150# 石墨 packing 之闸阀属于同型物 料替换;但是若以同厂牌 6 ”-150# 具石墨 packing 之闸阀替 换 6 ”-150# 具石墨 packing 之球阀即属非同型替换。此例中 判断阀件是否为同型替换或非同型替换的依据即在对于阀件规格/ 规范的描述,包括了:尺寸(如:6 ”)、工作条件型号(如:15 0#)、材质(如:具石墨 packing)、型式或基本设计(如:闸阀 /球阀),此四项要素完全一致,是为同型替换,勿需进行变更管 理,仅需依循既有工作系统即可;但如四项要素中有任何一项不一 样即属于变更管理的范畴。 四、变更管理之作业流程及基本考虑 变更管理之参考作业流程如下,而其执行之基本原则分述于后: ┌─────────────────┐ │界定变更管制范围(一) │ └─────────────────┘ ↓ ┌─────────────────┐ │研订变更管理制度/程序及计划(二) │←┐ ┌───┐ └─────────────────┘ │ │ ├────────→↓ │ │ 咨 │ ┌─────────────────┐ │ │ 询 │ │变更之申请(四) │ │ │(三)│ └─────────────────┘ │ │ ├────────→↓ │ └───┘ ┌─────────────────┐ │ │变更之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五) │ │ └─────────────────┘ │ ↓ │ ┌─────────────────┐ │ │会签及审核(六) │ │ └───────┬─────────┘ │ ┌────┴──────┐ │ ↓ ↓ │ ┌──────┐ ┌──────┐ │ │相关档之检│ │人员之告知或│ │ │讨更新(七)│ │训练(八) │ │ └──┬───┘ └───┬──┘ │ └────┬──────┘ │ │ │ ↓ │ ┌─────────────────┐ │ │启用前之安全检查(九) │ │ └─────────────────┘ │ ↓ │ ┌─────────────────┐ │ │暂时性变更?(十) │ │ └───────┬─────────┘ │ ┌────┴──────┐ │ N ↓ ↓Y │ ┌──────┐ ┌──────┐ │ │成效确认 │ │期满回复原状│ │ └──┬───┘ └───┬──┘ │ └────┬──────┘ │ ↓ │ ┌─────────────────┐ │ │结案及纪录管理(十一) │ │ └───────┬─────────┘ │ └───────────┘ (一)界定变更管制范围 应明确界定变更之定义,并依工作环境或作业危害(制程、活动或 服务)之辨识危害风险结果鉴认出管制范围,包含引进或修改制程 、作业程序、材料及设备等。必要时,在符合安全卫生法规要求前 提下,可采分阶段管制方式。另可规划时程逐步建立同型物料替换 之清单或标准,包含界定安全操作条件之界限等,则可降低变更管 制之范围。 (二)研订变更管理制度/程序及计划 1.应依其规模及风险特性,于引进或修改制程作业程序、材料及设 备前,应评估其风险,建立、实施及维持符合安全卫生法规及职 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等相关规范要求之变更管理制度 / 程序及 计划,以控制因变更可能引起之危害及风险。 2.对于暂时性变更、紧急变更或特殊状况下之变更等管制,亦应包 含在变更管理中。 (三)咨询 当变更会影响员工及承揽人之安全卫生时,他们应被咨询。 (四)变更之申请 1.变更案件可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中有关管理方案之模式提出 ,或是另设计申请表单供变更案件申请用。 2.对于暂时性变更在申请时应注明其有效期限,期满前应确认是否 要回复原状、延长期限或是改为永久性变更。 3.对于紧急变更之申请,可采口头核准方式,但于变更后须记录该 紧急变更之相关数据。 (五)变更之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 1.在导入变更之前,应事先评估此变更是否会引起新的危害或风险 ,或是会加剧原有危害或风险之程度,若无适当控制措施可将危 害或风险降至可接受范围内,不应核准该变更案件。 2.对于执行变更案件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之人员应给予必要之教育 训练,以确保评估结果之完整性及正确性。 (六)会签及审核 1.事业单位应依变更特性、类型及复杂性等因素,拟定应会签及审 核之单位及人员。 2.会签及审核人员对于会加重原有危害及风险程度,或是会产生新 危害及风险之变更案件,在无适当的控制措施下,不应核准该项 变更。必要时,得要求提案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更完整的危害辨 识、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报告。 3.已核准之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作修改时,对修改部分应再 辨识其可能产生之危害及风险,且须经原会签及审核主管之同意 。 (七)相关档之检讨更新 1.变更案件正式启用前,与其相关之文件数据应先完成检讨,必要 时予以更新,并分发至相关单位及人员。 2.与变更案件有关之原有安全卫生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之纪录,应 在正式启用后一定期限内完成检讨更新。 (八)人员之告知或训练 1.平时应藉由沟通及教育训练,促使主管及员工建立一个基本观念 :变更应经适当的申请、核准及执行,无正式之书面规定或未经 核准,禁止作任何的变更;遇有未经核准但已在执行之变更,应 立即向上反映。 2.在变更正式启用前,与变更有关之人员(含承揽人)应被告知或 接受必要之教育训练。告知或训练之内容至少须使相关人员了解 变更之目的及内容,变更后之潜在危害、风险及相关控制措施, 以及变更后之正常、异常或紧急状况之操作或处理方法。 (九)启用前之安全检查 1.变更案件正式启用前,应确认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所提之改善建 议或控制措施,已确实符合安全卫生法规之最低标准且是有效的 。 2.检查结果应作成纪录,如有缺失,须待改善完成且经确认后,方 可核准使用单位正式启用该项变更。 (十)暂时性变更之处理 申请暂时性变更除须注明有效期限外,期满前应指派专人确认将其 改为永久性变更、延长期限,或是恢复至变更前之状态,且须确认 相关人员均已知悉。 (十一)结案及纪录管理 所有变更案件于结案后皆应留下纪录备查,且在其相关制程、活 动或服务持续运作期间,该纪录皆须持续保存。 五、参考文件 特别重要参考文件如下,事业单位如需参考,应查阅这些档之最新 版本: (一)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指引 (二)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验证规范 (三)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指导纲领 (四)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2001, Guidelines on Oc- 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OSH-MS) (五)OHSAS 18001:2007,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 nt Systems-Requirements (六)BS 8800:2004, Guide to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 agement systems (七)OSHA 29 CFR 1910.119,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of 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s. (八)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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