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管理技术指引
颁布机构: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1/21 |
颁布日期: |
2009/01/21 |
颁布机构: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1/21 |
颁布日期: |
2009/01/21 |
法规名称:变更管理技术指引
发布日期:民国 98 年 01 月 21 日
一、简介
事业单位为提高产率、产品质量、设备可用性或操作性、或是降低生
产成本及风险等因素,常对制程、活动或服务等各项作业进行变更或
修改,致使其作业条件或环境偏离原有安全范围及控制措施,如未及
早发现及预防,有可能酿成重大灾害事故。尤其是暂时性变更或修改
,多数人皆认为仅是替代性方案且时间短暂,而忽略应有的安全考虑
或防护,因而衍生出一发不可收拾的严重后果。
所谓「小改变可能造成大灾害!」,基于下列因素,事业单位应建立
变更管理机制,确保所有变更皆能事先经过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并
依评估结果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以维持制程、活动或服务之安全条件
,降低灾害发生之风险,确保人员安全及健康:
(一)因变更原有的设计、规范、作业条件、方法或控制措施可能会使原
有之危害及风险加剧,或是产生新的危害及风险。
(二)原系统所做过的风险评估系依其原先的设计或规范,然系统任何变
更,会使该系统处于另一种运作状态,致使原风险评估结果及控制
措施局部或全部失效。即使是细微的变更,亦可能影响原有系统的
完整性或兼容性,特别是许多文件、数据、图样、程序可能因经多
次修改,而与现场的实际状况产生严重的脱离,影响到人员的经验
传承,以及设备、操作与质量之管理,最终亦将产生安全卫生问题
。
本指引主要依据安全卫生法规及 TOSHMS 之要求说明变更管理之作
业流程及基本原则,并提出建议性作法(如附录一),作为事业单
位规划及执行变更管理之参考。
本指引并非建立、实施及维持变更管理之强制性作法,亦非在增加
安全卫生法规及 TOSHMS 之额外要求,惟事业单位在规划及执行变
更管理时,应先考虑安全卫生法规之要求(如附录二)。
本指引不提供变更管理程序或办法之参考例,事业单位如有需求,
可径向相关技术或服务机构查询,如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之国家职
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指引网站(网址:http://www.iosh.gov.tw/
toshms),事业单位引用时,应考虑最新安全卫生法规、本身实际
需求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相关规范等之要求,予以适度修正或
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须建立及执行变更管理计划,以符合安全卫生法规要求
及本身需求之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亦可参考本指引之基本原则及建议
性作法,以建立、实施及维持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相关规范要
求之变更管理计划。
本指引所指之变更系指制程、活动或服务中各项作业之变更,包括作
业之条件、方法、原物料、机械或设备等,并未涉及事业单位组织架
构调整、人员异动等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及绩效之影响,这部
分之运作可考虑纳入管理审查及安全卫生教育训练等管理机制中。
三、用语与定义
本指引采用 TOSHMS 相同之用语与定义,额外之用语与定义如下:
(一)变更
系指当作业、技术、工程和原有作业规范或设计规范有所改变或偏
离,且此类改变或偏离未曾执行或发生过,或虽曾发生但无纪录或
书面数据可供依循者。但新建工程与扩建项目不在此列。
(二)永久性变更
系指经研讨或测试后决定所做之永久性修改。
(三)暂时性变更
系指标对某特殊状况需要或实施性能试验、操作效率试验等临时性
之变更,此等变更必须清楚界定变更之期间,且于期满时,须恢复
变更前之状况。
(四)紧急变更
系指依一般变更程序处理,有可能会因时间因素而无法达成组织要
求或是引起更大危害或风险之变更,包括:
1.为达成组织之要求,制程、活动或服务必须变更以继续操作者。
2.须变更操作条件或方法来处理前所未遇或紧急的制程、活动或服
务之变化,而原有标准操作程序或方法无法解决者。
(五)非同型替换
欲进行更换之设备或其零组件在基本设计、维修及操作上与旧有设
备或其零组件一致时;或是欲改变之作业方法或条件,已有明确的
规范或书面标准可供依循者,称之为「同型替换」,否则即属于「
非同型替换」。例如:以A厂牌 6 ”-150# 具石墨 packing 之
闸阀替换 B 厂牌 6 ”-150# 石墨 packing 之闸阀属于同型物
料替换;但是若以同厂牌 6 ”-150# 具石墨 packing 之闸阀替
换 6 ”-150# 具石墨 packing 之球阀即属非同型替换。此例中
判断阀件是否为同型替换或非同型替换的依据即在对于阀件规格/
规范的描述,包括了:尺寸(如:6 ”)、工作条件型号(如:15
0#)、材质(如:具石墨 packing)、型式或基本设计(如:闸阀
/球阀),此四项要素完全一致,是为同型替换,勿需进行变更管
理,仅需依循既有工作系统即可;但如四项要素中有任何一项不一
样即属于变更管理的范畴。
四、变更管理之作业流程及基本考虑
变更管理之参考作业流程如下,而其执行之基本原则分述于后:
┌─────────────────┐
│界定变更管制范围(一) │
└─────────────────┘
↓
┌─────────────────┐
│研订变更管理制度/程序及计划(二) │←┐
┌───┐ └─────────────────┘ │
│ ├────────→↓ │
│ 咨 │ ┌─────────────────┐ │
│ 询 │ │变更之申请(四) │ │
│(三)│ └─────────────────┘ │
│ ├────────→↓ │
└───┘ ┌─────────────────┐ │
│变更之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五) │ │
└─────────────────┘ │
↓ │
┌─────────────────┐ │
│会签及审核(六) │ │
└───────┬─────────┘ │
┌────┴──────┐ │
↓ ↓ │
┌──────┐ ┌──────┐ │
│相关档之检│ │人员之告知或│ │
│讨更新(七)│ │训练(八) │ │
└──┬───┘ └───┬──┘ │
└────┬──────┘ │
│ │
↓ │
┌─────────────────┐ │
│启用前之安全检查(九) │ │
└─────────────────┘ │
↓ │
┌─────────────────┐ │
│暂时性变更?(十) │ │
└───────┬─────────┘ │
┌────┴──────┐ │
N ↓ ↓Y │
┌──────┐ ┌──────┐ │
│成效确认 │ │期满回复原状│ │
└──┬───┘ └───┬──┘ │
└────┬──────┘ │
↓ │
┌─────────────────┐ │
│结案及纪录管理(十一) │ │
└───────┬─────────┘ │
└───────────┘
(一)界定变更管制范围
应明确界定变更之定义,并依工作环境或作业危害(制程、活动或
服务)之辨识危害风险结果鉴认出管制范围,包含引进或修改制程
、作业程序、材料及设备等。必要时,在符合安全卫生法规要求前
提下,可采分阶段管制方式。另可规划时程逐步建立同型物料替换
之清单或标准,包含界定安全操作条件之界限等,则可降低变更管
制之范围。
(二)研订变更管理制度/程序及计划
1.应依其规模及风险特性,于引进或修改制程作业程序、材料及设
备前,应评估其风险,建立、实施及维持符合安全卫生法规及职
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等相关规范要求之变更管理制度 / 程序及
计划,以控制因变更可能引起之危害及风险。
2.对于暂时性变更、紧急变更或特殊状况下之变更等管制,亦应包
含在变更管理中。
(三)咨询
当变更会影响员工及承揽人之安全卫生时,他们应被咨询。
(四)变更之申请
1.变更案件可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中有关管理方案之模式提出
,或是另设计申请表单供变更案件申请用。
2.对于暂时性变更在申请时应注明其有效期限,期满前应确认是否
要回复原状、延长期限或是改为永久性变更。
3.对于紧急变更之申请,可采口头核准方式,但于变更后须记录该
紧急变更之相关数据。
(五)变更之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
1.在导入变更之前,应事先评估此变更是否会引起新的危害或风险
,或是会加剧原有危害或风险之程度,若无适当控制措施可将危
害或风险降至可接受范围内,不应核准该变更案件。
2.对于执行变更案件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之人员应给予必要之教育
训练,以确保评估结果之完整性及正确性。
(六)会签及审核
1.事业单位应依变更特性、类型及复杂性等因素,拟定应会签及审
核之单位及人员。
2.会签及审核人员对于会加重原有危害及风险程度,或是会产生新
危害及风险之变更案件,在无适当的控制措施下,不应核准该项
变更。必要时,得要求提案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更完整的危害辨
识、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报告。
3.已核准之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作修改时,对修改部分应再
辨识其可能产生之危害及风险,且须经原会签及审核主管之同意
。
(七)相关档之检讨更新
1.变更案件正式启用前,与其相关之文件数据应先完成检讨,必要
时予以更新,并分发至相关单位及人员。
2.与变更案件有关之原有安全卫生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之纪录,应
在正式启用后一定期限内完成检讨更新。
(八)人员之告知或训练
1.平时应藉由沟通及教育训练,促使主管及员工建立一个基本观念
:变更应经适当的申请、核准及执行,无正式之书面规定或未经
核准,禁止作任何的变更;遇有未经核准但已在执行之变更,应
立即向上反映。
2.在变更正式启用前,与变更有关之人员(含承揽人)应被告知或
接受必要之教育训练。告知或训练之内容至少须使相关人员了解
变更之目的及内容,变更后之潜在危害、风险及相关控制措施,
以及变更后之正常、异常或紧急状况之操作或处理方法。
(九)启用前之安全检查
1.变更案件正式启用前,应确认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所提之改善建
议或控制措施,已确实符合安全卫生法规之最低标准且是有效的
。
2.检查结果应作成纪录,如有缺失,须待改善完成且经确认后,方
可核准使用单位正式启用该项变更。
(十)暂时性变更之处理
申请暂时性变更除须注明有效期限外,期满前应指派专人确认将其
改为永久性变更、延长期限,或是恢复至变更前之状态,且须确认
相关人员均已知悉。
(十一)结案及纪录管理
所有变更案件于结案后皆应留下纪录备查,且在其相关制程、活
动或服务持续运作期间,该纪录皆须持续保存。
五、参考文件
特别重要参考文件如下,事业单位如需参考,应查阅这些档之最新
版本:
(一)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指引
(二)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验证规范
(三)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指导纲领
(四)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2001, Guidelines on Oc-
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OSH-MS)
(五)OHSAS 18001:2007,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
nt Systems-Requirements
(六)BS 8800:2004, Guide to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
agement systems
(七)OSHA 29 CFR 1910.119,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of 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s.
(八)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