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4/01 颁布日期: 2015/02/16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4/01
颁布日期: 2015/02/16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5〕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保证城市安全供水,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属供水企业发生的,或在区县城市供水企业发生的超出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致使较大数量用户长时间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类型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坝、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6)供水调度、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故。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突发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城市供水安全管理智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各供水企业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供水突发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级别,具体事故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 2.组织体系   2.1预案的管理   市政府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   各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成立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由市水利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市自来水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各区县政府应当成立本区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启动、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查。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与渔业局,作为市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市水利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性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向市指挥部和市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2.3专家咨询组由建设、水利、卫生计生、环保、城市供水企业等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为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市指挥部办公室为专家咨询组提供服务和组织管理。   2.2.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确保舆论引导客观、真实。   市公安局:负责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调配,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运送、发放物品。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抢险费用的筹集落实与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事故现场处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供水突发事故管线周边已存入“淄博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内的其他地下管线资料。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市水利与渔业局:组织起草(修订)《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建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办公室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水性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协助市政府提出突发事件对策方案,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参与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负责对发生事故的地区进行水质卫生检测,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市环保局: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负责对水源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监督,组织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制定水源污染治理方案,及时作出水源污染评估;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市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街道、居民小区救援物资供应、发放的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负责事故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   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自身企业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突发事故的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任务;组建应急响应队伍,准备应急响应物资,必要时参与其他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预警系统   市及区县指挥部负责各自分管区域内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控、预测及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   各区县政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级别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3.3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可能因事故停水而造成影响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以及大水量用户进行专门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的及时、广泛、有效。   3.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反应。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职守,密切监控,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供水企业做好本企业内以及供水调度和应急措施的准备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用户做好应对停水的用水保障工作;供水管理部门根据发展态势,做好启动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暂时停止企事业单位用水方案的准备工作。   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保障队伍、应急设备物资等的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供水企业发现城市供水异常情况后,应立即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   4.1.2供水事故一经确认,市属供水企业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区县供水企业应立即向其主管部门所在的区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要立即按照本企业制定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数量;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需要市指挥部通知的因停水受到影响的相关部门或企业;   (10)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1)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4.1.3对于在区县供水企业发生的突发事故,各区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事前编制的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如果是属于跨行政区域的,或是较大级别以上的、经区县指挥部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事故,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报告内容同4.1.2条。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同时报安监部门。若属于水源污染、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供水事故,应同时报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   4.2先期处置   4.2.1确认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后,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4.2.2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市属供水企业或区县指挥部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作出响应,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适时发出预警。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合理调配水源,做好应对措施,减少因事故停水所造成的影响。   4.3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迅速与事故发生地区县指挥部或市属供水企业建立联系,核实事故和采取应急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对于确认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应立即报告总指挥,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总指挥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于市属供水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   4.4响应级别   按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Ⅰ级响应:对于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指挥部利用指挥部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市指挥部总指挥到达事故现场并担任现场工作组组长。   Ⅱ级响应:对于发生的重大事故,由市指挥部利用市政府多个有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到达事故现场并担任现场工作组组长。   Ⅲ级响应:对于发生的较大事故,由区县指挥部利用当地有关部门及资源,或市属供水企业利用本企业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指导,必要时联系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Ⅳ级响应:对于在市属供水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企业利用本企业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指导,必要时联系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或发生地区县指挥部协助处置。   4.5现场指挥与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按照响应级别应立即派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根据需要在事故发生地设立市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区县指挥部成立的现场工作组应及时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工作组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组,确定事故类别,根据情况部署事故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方案,开展救援工作。   现场工作组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工作组组长要认真履行指挥职责,明确下达指挥命令,明确责任、任务、纪律。工作组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要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要妥善保存。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组指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6应急联动   现场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6.1技术专家组:由水利、建设、卫生计生、环保、供水、供电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专家组组长由总指挥确定。   4.6.2抢险救援组:由供水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住建、环保、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及涉事供水企业、供电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1)因工程设施损毁或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并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入现场并积极进行抢修工作。   (2)水源污染事故,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已污染水源应在环保、卫生计生部门和专家工作组指导下,及时安全处置;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应进行清洗消毒。   (3)对于大面积停水事故,立即启动备用供水系统,或安排应急送水车,确保群众生活用水。   (4)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事故,首先对人员进行抢救、疏散与转移,确保人员安全。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控制与处理。   (5)自动控制设施、设备受到攻击而造成供水事故时,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维修调试,尽快恢复通水。   4.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监督控制工作。   4.6.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4.6.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4.6.6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供水主管部门及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参加,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   4.6.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因公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6.8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供水主管部门及公安、监察、安监、建设、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派人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及调查与评估阶段的各项调查工作。   4.7扩大应急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8响应终止   4.8.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现场工作组确认终止时机,经区县指挥部或市属供水企业单位向市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报告;   (2)市指挥部批准后,通知现场工作组对各工作小组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善后工作组及事故调查组继续开展事故善后及调查工作。   4.9应急结束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指挥部宣布,并通知其他相关单位。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善后工作组应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因公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理赔、抚恤等善后处置工作。   5.2调查和评估   区县指挥部或市属供水企业应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向市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对较大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由市指挥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相关规划,提出供水系统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属供水企业组织实施。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县政府、市属供水企业负责。   5.4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概况以及对城市公共供水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公众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等。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指挥部和各供水企业应成立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抢险专业救援队,确保应急人员供应;其余各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6.2技术储备和保障   供水主管部门和各供水企业应开展水源合理调配和供水应急技术研究,建立水源和供水安全预警系统,建立水源和供水应急数据库,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供水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3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厉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6.4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预备费,用于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6.5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期间,市通信运营部门要保障各级政府、各指挥部、各部门以及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应急信息双向传递。 7.监督管理   7.1宣传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以供水安全和保护供水设施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水突发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7.3演练   指挥部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7.4考核奖惩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将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对供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范围;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相关法律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供水设施:指用于取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   8.1.2市属供水企业:市供水主管部门分管的城市供水企业,包括淄博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和淄博市自来水公司。   8.1.3区县城市供水企业:由各区县供水主管部门分管的、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供水企业。   8.2本预案由市水利与渔业局制定及修订,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各区县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自身情况制订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8.3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级别),以下不含本数(级别)   8.4本预案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淄博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淄政办发〔200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供水突发事故等级划分   2.淄博市重大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略)   附件1   淄博市供水突发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全市城镇供水系统50000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集全市各方力量进行紧急处置的公共供水突发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全市城镇供水系统30000户以上50000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需要调度多个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紧急处置的公共供水突发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全市城镇供水系统10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公共供水突发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需要调度个别部门的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公共供水突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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