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规定
颁布机构: |
济南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4/22 |
颁布日期: |
2014/04/22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4/22 |
颁布日期: |
2014/04/22 |
济南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
(济环字〔2014〕96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及时、有序、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境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环保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订了《济南市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22日
济南市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规定
为及时、有序、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境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环保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市环保局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事发地的县(市)区环保局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的挂牌督办适用于下列环境违法案件: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未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三条 挂牌督办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依据全市环境形势分析会议、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作出的纪要或者批准的工作方案,对拟采取挂牌督办措施单位的调查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对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由有关处室、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条 经审查,对符合挂牌督办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起草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办事由;
(二)督办要求;
(三)督办期限。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经主管处室会签后,由政策法规处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挂牌督办通知书经审定后,由政策法规处发送有关县(市)区环保局,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副本送主管处室;同时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有关县(市)区环保局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整改责任单位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
第八条 整改责任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有关县(市)区环保局应当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县(市)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书面提报解除挂牌督办申请。
收到解除挂牌督办申请后20日之内,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并起草验收报告报送各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批准验收意见。
第九条 对检查验收合格的,由政策法规处起草解除挂牌督办通知书。
解除挂牌督办通知书经主管处室会签后,由政策法规处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解除挂牌督办通知书经审定后,由政策法规处发送有关县(市)区环保局,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副本送主管处室;同时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挂牌督办期间,暂缓受理整改责任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除外)、环保补助资金申请、上市和再融资项目的环保核查、评先评优等的环保证明申请。
第十一条 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的整改责任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其上市和再融资项目的环保核查、评先评优等的环保证明出具否决意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