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南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3/01 颁布日期: 2024/01/31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3/01
颁布日期: 2024/01/31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南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全市再生水利用和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再生水利用制度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完善再生水供给、输配、利用、计量、监测等基础设施;坚持行业监管与激活市场并重,构建“制度健全、设施完善、监管有力、运营高效”的再生水利用格局,充分发挥再生水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为建设“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3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带动作用,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创新再生水利用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价格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2.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坚持集中利用与分散利用相结合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设施,优化配置再生水。结合经济社会状况、产业布局、发展要求、用水需求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3.因地制宜,应用尽用。坚持以需定供、分质供水原则,提高再生水在工业生产、生态补水和市政杂用领域的使用比例,拓展再生水热源、农业灌溉等利用范围,实现能用则用、应用尽用。

4.理顺体制,加强监管。健全再生水管理、运营机制,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认真落实再生水运营管理规范,确保再生水安全高效使用。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强化项目支撑。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应当按照《济南市再生水利用规划(2021—2035)》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区县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再生水利用项目清单,明确再生水利用目标、设施布局、利用领域、重点项目及建设计划等内容,并报同级政府批复实施。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再生水利用发展目标及布局,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统称为各区县政府)

(二)加强水源管理,确保水质合格。新建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站),未达到省规定出水水质标准的,要采取技术升级、更新设备、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出水水质标准,到2025年,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加强再生水水质管理,按照以需定供原则,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补水、农业灌溉等用途的再生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再生水水质检测制度,做好再生水水质检测工作。市、区县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再生水水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水质抽样检测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三)规范取水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再生水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统一配置、管理,取用再生水的,应当按照《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用水权证。在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一般工业冷却循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用水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相应比例使用再生水。根据《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应当配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再生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水年度总量分配方案,统筹考虑全市再生水资源调配。市、区县水务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再生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用水单位,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

(四)实行专业运营,强化企业运作。市政府依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开展中心城区(含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再生水项目立项、融资投资、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统筹整合现状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各区县可根据实际,依法确定再生水利用运营模式。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五)加大建设力度,推进项目实施。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建设计划,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站)提标改造、再生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园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市政道路建设维修、城市供水管网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再生水管网。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区(园区)应当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已建成的园区应当逐步实施改造。再生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再生水供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建设再生水取用设施,使用再生水。推进重点工业行业再生水循环利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城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六)严格规范管理,提升运营效率。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水量水质监测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运营维护资金来源,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对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过程加强监控,建设再生水监管信息系统。加大再生水执法力度,对违反再生水利用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依法打击未经批准从河道、湖泊取水用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价格机制。合理核定再生水价格,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设施建设投资回报、运营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等构成。为改善生态环境,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的再生水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测定,结合工作需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用于工业、市政杂用的再生水价格,按照有利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优质优价、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自主协商定价。对取用再生水的用户,按规定免征水资源税。(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二)加强政策扶持。依法依规简化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洪评、占路挖掘等审批手续,切实保障建设项目土地指标,做好土地供应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

(三)实行奖励机制。制定再生水利用奖励办法,对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使用再生水成效明显的用水单位,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分工,细化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再生水利用相关工作。

(二)强化督导考核。市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再生水利用情况纳入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园区等评价指标体系。

(三)完善金融政策。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与运营维护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利用,切实提升再生水利用项目运营质量和管理效能。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再生水利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众对再生水利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4年3月1日施行, 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