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23年9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发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县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城市绿线。市、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科学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结构性绿地、市级公园等重要绿地布局,一并提出各类绿地均衡布局的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地和有关绿化指标要求。
第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推动城市绿地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不断拓展绿地面积,提升绿地质量。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当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劝阻和举报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绿地建设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
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在同区域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并按程序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绿地的,由提出调整需求的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报请批准。
根据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当退还并恢复绿地原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以及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