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办法

颁布机构: 贵州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5/01/14 颁布日期: 2015/01/14
颁布机构: 贵州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5/01/14
颁布日期: 2015/01/14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黔水安监〔2015〕6号) 省水投(集团)公司、各市(州)水利(务)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仁怀市水务局、威宁县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3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水利厅 2015年1月14日   贵州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事故信息发布的原则   (一) 信息公开原则。事故信息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二) 真实性原则。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体现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 积极主动原则。主动、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事故信息发布的标准   (一) 发生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时必须进行信息发布。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每季度在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当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简要分析。   第三条 事故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规模等基本情况。   (三) 事故简要经过。   (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 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信息发布责任人   (一) 厅长为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信息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 各处(室、局)、各厅直单位对归口管理范围发生的事故信息进行收集统计,提交分管领导确认后报告厅长,分管领导对信息发布工作(内容)负直接领导责任。省水投(集团)公司对归口管理范围发生的事故信息进行收集统计,提交公司领导确认后报水利厅,公司负责人对信息发布工作(内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 厅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处)负责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事故信息发布平台   (一) 水利厅门户网站作为事故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   (二) 向新闻媒体发布事故信息可通过提供新闻稿、组织记者现场采访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事故信息发布的要求   (一) 事故首次事故信息发布时间不能超过事故发生后3小时,因通讯不畅、企业瞒报、迟报等原因,造成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在发布的信息中应加以说明。   (二) 首次发布可只发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核实的人员伤亡等情况。   (三) 发布事故信息,要根据初步掌握的事故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善后处置情况、事故调查进展情况等及时、主动进行。   (四) 要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对事故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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