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06 |
颁布日期: |
2012/08/06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06 |
颁布日期: |
2012/08/06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Z0006-2009)、《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
在省安委会设立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长由省质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总工会、国家电监会贵州监管办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制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处理。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由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落实,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参加。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后,由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省安委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对于引起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等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可派员指导、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受委托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可派员指导、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
三、事故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要审慎稳妥进行,按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
附件:
贵州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伟力(省质监局局长)
副组长:李 洪(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申 楚(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 员:徐国骏(省质监局副局长)
邹碧声(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 平(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
李嘉麟(省总工会副主席)
潘 军(国家电监会贵州电监办副专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徐国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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