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施行查处督办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12/27 |
颁布日期: |
2011/12/27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12/27 |
颁布日期: |
2011/12/27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施行查处督办制度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654号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施行查处督办制度,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事故快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要求,准确、及时将事故上报。我厅将对上报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办的事项施行查处督办。
二、明确事故查处督办职责。根据《暂行办法》,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督办,我厅接到督办通知书后,将组织和督促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一般事故的查处由我厅负责督办,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时完成督办事项。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直接监管的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按时完成督办事项。承担督办事项的相关部门不得对查处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三、启动事故查处督办程序。我厅收到事故快报等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事故查处督办程序,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贵州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事故名称、事故概况、督办事项、落实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办理时限、督办解除方式、程序等。同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查处督办信息,对事故查处实施动态督办,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督办事项。地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负责督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以下督办事项:
(一)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加强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
(二)事故项目属地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应立即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事故项目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应督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三)组织本级和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事故发生地的地级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就事故初步原因、事故性质,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意见。
(五)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违法违规人员进行处理。对处罚权限不在本级的,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对省外入黔企业和人员,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处罚建议及事实材料,经核实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函告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五、解除事故查处督办。地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督办报告,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书面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处罚文件等)。事故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向我厅提出延期办理申请,并就已开展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作出详细说明,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督办事项的时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地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督办报告进行核查,符合督办要求的,我厅将解除督办事项,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销号。未按规定完成督办事项的地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该地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分管负责人,责令限期完成督办事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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