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贯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20 |
颁布日期: |
2012/01/20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20 |
颁布日期: |
2012/01/20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黔建建发〔2012〕3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落实企业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结合《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隐患的识别
(一)重大危险源识别。1、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所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施工内容。如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其中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2、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如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运、储存和使用;施工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和拆除;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高压线、边坡等;物料提升设备及施工电梯进料口等重要部位的防护等。
(二)重大隐患的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重大隐患:1、未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2、未编制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经审批同意即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3、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没有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4、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二、明确各方主体职责
(一)施工企业职责。一是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承接的每一个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建筑施工企业重大隐患定期排查台账。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报告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四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和督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每日安全隐患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向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二)监理单位职责。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收到施工企业报告的重大隐患,或收到安全隐患举报并经确认属重大隐患的,应及时督促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施工企业不能认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或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理单位对发现或告知的重大隐患的整改过程应进行旁站监理,并建立相应重大隐患登记台账。
(三)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收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及时足额拨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积极督促和支持施工企业及时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施工合同范围内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停工治理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准允施工企业停工治理,确保施工安全;对施工合同范围外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根据隐患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开展隐患工程治理。
三、启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一)挂牌督办范围: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抽查督查、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2、监理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整改不认真或拒不整改的或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3、监理单位接到重大隐患举报,经核实上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接到重大隐患举报,经核实属重大隐患的。
(二)启动督办程序。属于挂牌督办范围的重大隐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督办。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督办通知书》),并在同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督办通知书》应同时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督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项目的名称;2、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3、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等;4、重大隐患的种类、部位、产生原因等;5、重大隐患整改时限;6、督办解除的程序。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全部或局部停工整改。
四、重大隐患的治理
(一)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治理方案内容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治理所需的机械物质、资金等的落实方案;3、负责治理的具体机构和责任人;4、治理的时限和要求;5、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6、治理完成后的验收和评估方案(包括负责监督和验收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1、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编制、论证、审批等制度。2、经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的治理方案,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施工企业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查。3、监理单位收到治理方案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范规定等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
(三)重大隐患治理。1、治理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签字记录。2、施工企业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监测,疏散或撤离现场有关人员,并严格按照治理方案组织施工。3、监理单位应对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做好旁站记录。4、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整改工作结束后,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和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可向作出挂牌督办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督办申请。
五、解除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一)提交解除督办申请。经施工企业组织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由施工企业向作出挂牌督办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督办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复工申请;2、整改合格报告(施工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3、重大隐患整改实施情况复查报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4、工程监理单位复查意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公章)。
(二)解除挂牌督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立即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同意后,方可复工,并在发布督办通知的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撤销。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六、其他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曝光。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实施情况及统计分析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内容。
附件1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施工企业全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全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专职安全员姓名)启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程序。
请你单位在 (监理单位全称、项目总监姓名)监督下 依照有关规定对:
(重大隐患的种类、部位、产生原因等)等重大隐患进行整改,并于20 年 月 日前将解除督办申请报我单位。接到申请后,我单位将组织现场复查,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
联系人及电话 : 、
(备注:解除督办申请材料包括:1、复工申请;2、整改合格报告;3、重大隐患整改实施情况复查报告;4、工程监理单位复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汇总表
市(州)
序号 工程名称 施工企业 重大隐患内容 督办通知下发时间 督办解除时间 督办通知下发单位 备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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