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4/18 |
颁布日期: |
2012/04/18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4/18 |
颁布日期: |
2012/04/18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2〕60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崔永航;联系电话:0451-87016199。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为目的不对外销售的,以及企业隐患整改过程中和正常检维修期间对原有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建设项目不在审查范围内。
二、安全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此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和储存设施,均应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仅涉及下列生产过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和储存设施的改、扩建,不需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和试生产方案备案(企业应按《45号令》第二章要求,组织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但应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时,应提供规划许可文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的(不含原药生产);
2、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的(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及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
3、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装置;工业气体充装;
4、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的(不含化学反应过程),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
5、改建、扩建石油库和改建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6、新、改、扩建加油站。
三、安全审查实施权限划分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四)中央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子公司、分公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的;
(五)跨市(地)的。
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省安全监管局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四、安全审查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45号令”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和投入生产(使用)前,分别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申请,并在试生产(使用)前提交试生产(使用)方案。
(一)安全条件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除提交“45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项目拟建地点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和布局,位于化工园区或集中区的证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意见书自动失效。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应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规划文件(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前要求提交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可以暂缓提交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文件,但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必须提交)。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现有厂区内,不新征用地的建设项目,只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除提交“4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外省设计单位还应提交由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其中,含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涉及单位资质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三)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45号令”第二十三条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在试生产(使用)前向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4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试生产(使用)期限,原则不再批准试生产(使用)延期。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完成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法定检测检验项目要全部检验合格。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建设项目现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对未完成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试生产。
建设单位应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与建设项目相同工艺装置安全管理或技术管理5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师资格;
3、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聘任的安全生产专家。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取得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安全审查方式
安全审查采取会议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根据项目情况,会议审查应聘请2-5名专家参与审查,并出具审查会议纪要,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的依据和参考。
安全条件审查原则上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议。需要对文件、资料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组织专家审查,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现场审查。需要对文件、资料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要组织专家到现场核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可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确定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允许建设单位对安全监管部门、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出具建设项目意见书工作时间内。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安全监管局以前出台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