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9/02 |
颁布日期: |
2013/09/02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9/02 |
颁布日期: |
2013/09/02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黑安监发〔2013〕52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及其配套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发放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化工企业,应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1、纳入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中的化工企业;
2、使用数量(由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达到或超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中确定的数量标准;
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二、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办理
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条件,已投入生产的企业,要在2014年10月31日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37条的规定处罚。
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开展改造工作。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要在2014年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五、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非许可类企业安全评价备案
化工、医药行业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规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辨识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认真排查和辨识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化工、医药行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表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的文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
附件:1.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程序
2.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3.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
4.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基本情况表
5.化工、医药行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日
附件1:
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程序
一、备案范围
化工、医药行业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备案提交材料
1、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
2、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书(一式2份);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式2份);
4、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备案程序
1、使用(储存)企业将备案材料报所属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受理机构。
2、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指定受理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合格的颁发备案意见书。
四、备案管理
1、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企业应重新开展评价并办理备案手续。
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储存设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3、新、改、扩建项目,可以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价报告。
附件2:
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备案受理编号: (安监部门填写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是否属于危险化工工艺 是□ 否□ 是否构成
重大危险源 是□ 否□
所属行业 从业人员人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
法定代表人 主管负责人
安全评价机构名称
备案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安全监管局受理机构初审意见
初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安全监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意见书编号 备案意见书有效期
附件3:
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
( )安WH使用备字[ ] 号
(申请单位名称):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委托 (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对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安全条件进行了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我局。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予以备案。
望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储存)过程安全。
备案有效期: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 年 月 日
附件4:
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县(市、区) 企业状态 行业种类 涉及许可的危化品 是否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是否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已投产 在建 名称 实际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
填表说明:1、行业种类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中所列行业小类。
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须明确为何种危险工艺及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达到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须明确其名称及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达到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须明确其级别及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达到要求。
附件5:
化工、医药行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县(市、区) 企业状态 行业种类 涉及许可的危化品 是否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是否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已投产 在建 名称 实际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
填表说明:1、行业种类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中所列行业小类。
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须明确为何种危险工艺及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达到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须明确其名称及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达到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须明确其级别及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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