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十二项A级要素要求和标准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3/21 颁布日期: 2012/03/21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3/21
颁布日期: 2012/03/21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十二项A级要素要求和标准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2〕41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有关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   现将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中第十二项A级要素要求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在标准化评审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十二项A级要素要求和标准 A级要素 B级要素 标准化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评审方法 评审标准 否决项 扣分项 12 本地区的要求(100分)   12.1贯彻本省安全生产规定和工作要求(20分) 企业应贯彻执行本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依法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管。   1.企业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 2.依法接受安监部门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查文件: 1.近两年的会议记录、上级文件和企业贯彻落实的文件或资料; 2.近两年的执法文书及隐患整改报告。 现场检查: 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 不接受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扣20分(B级否决项) 1.对政府、安监部门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不落实的,发现一次扣2分; 2.对安监部门责令整改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现一项扣2分。 12.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10分)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每户企业按不少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人的至少配备1名。 查文件: 从业人员名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少1人扣5分。(共10分) 12.3 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20分)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根据要求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按照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查文件: 1.安全设施管理台账。 2.自动化改造工作计划及实施记录。 现场检查: 各种自动化安全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情况,包括: 1.紧急停车系统分布图及维护记录; 2.监控、报警系统、联锁系统维护、调试记录; 3.工艺控制流程图及自动化控制资料。 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未根据风险状况设置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1.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每项扣5分。 12.4 事故状态“清净下水”收集处置 (20分) 根据安监总危化[2006]10号要求,企业应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采取防范污染环境的措施。 1. 事故应急预案是否考虑事故状态“清净下水”的收集和处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关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仓库是否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等设施及其维护情况。 3.是否有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已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和措施,要评估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 查文件: 1.   应急预案; 2.   制度文件。 现场检查: 各类事故清净下水收集和处置设施是否充分、完好、适用。   1.  事故应急预案没有考虑事故清净下水收集处置,扣10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 2.  事故状态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等设施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 3.事故状态防止清净下水的设施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   12.5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运输管理(10分) 危险化学品采购、销售、运输符合有关规定,并进行用户资质审验。 建立销售台帐和用户档案 1.购买、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查验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建立危险化学品销售台帐记录和用户档案(一户一档),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查文件: 1.用户档案; 2.销售台帐记录。   1.未建立用户档案扣3分,档案内容不全或有虚假扣2分,档案资料过期扣2分; 2.未建立销售台帐扣3分,记录不全或有虚假扣2分; 3.发现一次违规采购、销售、运输的,扣2分。   12.6重点监管危险化学管理(20分) 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要求。 查文件: 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档案或台账; 现场检查: 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设备设施。   1、未建立管理档案的,扣3分; 2、现场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设备设施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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