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3/16 颁布日期: 2011/03/16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3/16
颁布日期: 2011/03/16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环发[2011]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省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采取就近处置的原则交由本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外省(市)不可再生利用或利用价值不高的危险废物的和含剧毒危险废物及含汞、砷、铅、铬、镉重金属危险废物,未经审批不得转入我省。   第五条 本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需从外省(市)转入利用的一般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二分之一,再生利用含铅危险废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转移,须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固管中心接到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后,对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容器、成份或化学特性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质、处置能力和运输工具等进行审核,所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较大或数量较多、处置或利用工艺较复杂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转移做环境风险评估,并提出转移建议。   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商经接收地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后,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接收地省(市)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转移前3日内将转移计划(计转移的时间、种类、数量、运输车辆车牌号等)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并函告转移途经的省级环保部门。   第八条 初次申请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申报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湖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   (二)危险废物接收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交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核对。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主要成份与特性、危险废物的包装与运输方案,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   (四)提交转移处置合同或协议原件,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承担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申报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跨省(市)转移、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总结。   (二)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台帐。   (三)本年度跨省转移处置计划(经所在地环保局初审)。   第十条 省固管中心根据来函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提供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工具资质复印件(如租赁提供运输合同原件)、处置承诺书进行审核。所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较大或数量较多、处置或利用工艺较复杂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转移做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根据检查结果和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   省环境保护厅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移出地省(市)环境保护厅(局)。   第十一条 在市级行政区管辖范围内,县(市、区)之间转移危险废物时,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局参照本办法负责审批和实行联单管理,市级环境保护局年底将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情况报省固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在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移出地环境保护局应将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函告接收地环境保护局,接受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方可转移;移出地环境保护局和接受地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并将从事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按季度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报告表》并附带电子版,于每一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省固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凡参与危险废物转移的直接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省级环保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监察队伍应要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转移和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杜绝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的发生。   附 件:   湖北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           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危险废物名称:             危险废物类别:             转移数量:               形  态:固 态 □   半固态 □      液 态 □   其 它 □ 危险特性:毒 性 □   易燃性 □      爆炸性 □   腐蚀性 □      传染性 □   其 它 □   主要有害成分名称(或分子式、结构式):                     包装方式:               转移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接收单位:                地址:                电话:       邮编:       经营许可证号:            处理处置方式:            运输单位:               地址:                 电话:       邮编:       危险废物运输证编号:            运输车辆牌号:                 移出地县(区)级环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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