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5/13 |
颁布日期: |
2008/05/13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5/13 |
颁布日期: |
2008/05/13 |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8]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国务院将今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同时,环保部迅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1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
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危废产生、处置单位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8]42号)、《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14号)等文件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为组织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省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计划于2008年5月至7月对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各地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尽快组成专项检查工作专班,根据《湖北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环境安全专项检查。请各地市环保部门于2008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及本地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局。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尽快将检查情况及材料汇总、分析并形成报告于8月10日前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对重点区域、典型行业企业进行抽查。
二、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日常监管
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各地环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本地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管。
(一)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管。
结合目前已开展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彻底查清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台帐,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督促企业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
2.定期对污染产生装置、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重点装置、重点设施以及危险废物易泄露区域的日常巡检制度,建立定期检查管理台帐。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指导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编制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各级环保部们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特别是年产5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重点产废单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备案。
4.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的监管。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组织对危险废物处置和临时贮存场所周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其环境状况。
(二)切实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日常监管
根据《固体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
1.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单位应向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入。省环保局将及时通知危险废物移入单位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及时对移入危险废物去向进行跟踪检查,直至依法安全处置。
2.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的申请单位应向当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省环保局审批,未经省环保局批准不得擅自移出。
3.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的,移出单位应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台帐,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省内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保局备案。
4.所有依法取得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规定保存联单。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执行联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查虚报、谎报、错报转移数量以及转移种类。
5.申请医疗废物转移的单位,移出单位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每批医疗废物转移数量、类型、经办人等信息,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医疗废物转移台帐,如实记载本辖区医疗废物转移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保局。
(四)加强申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
1.申请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规划前必须报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将尽快组织编制《湖北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根据《规划》的相关要求对其建设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未获通过而擅自建设项目的或未在省环保局备案的单位,省环保局将一概不予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2.各地审批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颁发情况报省环保局备案。
(五)建立危险废物信息发布制度
根据《固体法》及按照环保部颁布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有关要求,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在每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辖区上一年度信息。
1.信息发布内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数据型,如产生量、转移量、利用和处置量等;另一类是管理型,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状况;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工作的典型成功案例;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等。
2.信息发布形式: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专业环境媒体上发布。
三、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环保部们要将本次专项检查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在本辖区出现的危险废物影响环境的违法事件要根据《固体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依法严厉打击。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辖区出现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混乱、污染防治及处置设施不完备、工艺落后、未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擅自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应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下达整改通知三个月后将整改结果报省环保局。对发生环境事故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造成环境影响事故的按《固体法》有关要求可以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单位进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将检查情况通知当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危险废物管理混乱以及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地市,省环保局将暂停该区域一切有关固体废物方面的行政审批。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