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4/26 颁布日期: 2013/04/26
颁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4/26
颁布日期: 2013/04/26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3〕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着力推进《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省规划》)实施。到2015年,全省建成较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市(县)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武汉、襄阳、宜昌、十堰市和三峡、丹江口库区内各乡镇的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其他城市达到90%、县城达到70%、乡镇达到30%以上。在武汉等大中城市推进和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全省50%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到2030年,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二、重点工作   (一)编制(修订)专项规划。   各地要依据《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于2013年底前编制(修订)完成城市(乡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打破行政区划,统筹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与毗邻的市(县)共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各地要勇于打破行政区划,采取单建共享或共建共享模式,建设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2.结合本地实际,科学选择工艺。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选择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生活垃圾产量及热值满足技术要求的城市,应优先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具备焚烧发电条件的城市,应选择卫生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技术工艺。   3.加强项目管理,合理组织施工。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防护距离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工期要求,精心组织、科学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招标、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4.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控污标准。完善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重点建设垃圾收集站、中转站、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配套建设垃圾渗滤液、填埋气及烟气、飞灰等收集和处置等设施;已投入运行但未达标的,要实施升级改造,防止二次污染。采用焚烧处理工艺的项目,必须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所在城市应规划建设焚烧飞灰集中安全处置场所。做好存量生活垃圾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和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制定存量垃圾治理计划,限期实施治理并加强封场后的维护和管理。   (三)努力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水平。   1.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设施运营。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标准、规范及我省出台的相关规程,不断提高设施运营管理水平。采用卫生填埋工艺的处理场要制订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渗滤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采用焚烧发电工艺的处理厂要足额使用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恶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   2.完善监测措施,定期开展检测。运营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颁布实施的标准限值。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按照国家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要建立完善垃圾处理运营台账,对车辆调用、油料消耗、药品使用、电费支出、设备维护等关键环节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运营和环境监测情况。   3.健全各项制度,强化运营安全。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填埋场要重点做好高温除臭、填埋气导排、雨污分流、预防溃坝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焚烧处理厂要对垃圾储存池恶臭、焚烧炉工况、烟气和渗沥液处理进行控制,保证有效运行时间、二次污染物排放符合规范要求,确保设施正常、稳定、安全运营。行业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要编制垃圾处理场(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切实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工作。   1.控制垃圾产生,促进源头减量。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垃圾减量激励机制;限制企业过度包装,推行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实施净菜进城和洁净农副产品销售;狠抓超市和农贸市场等商业网点“限塑令”落实,引导城乡居民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加快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覆盖面;在宾馆和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各单位要加强内部教育管理,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努力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以节约生产、办公和处理成本。   2.加强组织引导,推进垃圾分类。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稳步实施,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发动社区、街道和居民积极参与分类工作。要重点抓好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有毒有害垃圾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建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城市,要尽快启动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宜昌市要率先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3.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利用水平。全面推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餐厨废弃物、园林绿化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严把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流通关口。各地要完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和综合利用设备,利用分选出的纸张、塑料、橡胶、皮革、玻璃、纤维、金属以及废旧家电等材料,发展壮大我省“静脉”产业。妥善做好餐厨废弃物收运、利用和处理工作。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要如期完成试点任务。   (五)加快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步伐。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稳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向乡镇(村组)延伸。立足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全托管、半托管和自我服务等模式,逐步扩大“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范围。根据乡镇(村组)人口规模、经济实力、自然条件等因素,建立乡镇(村组)环卫保洁队伍,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合理设置垃圾中转站,购置垃圾密闭转运车辆。深入开展生态文明乡镇(村组)建设行动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探索市县、乡镇、村组和农民合理负担垃圾处理费用的运行机制。研究制定乡镇(村组)环卫作业标准、垃圾收集管理、卫生检查评比等有关制度,完善村规民约,实现长效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稳步推进改革。开放资本、经营和作业市场,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的研究,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资金支持、污染物控制、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等各项激励政策。   (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国家拉动内需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金融组织贷款。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足额拨付城乡环卫工作经费,确保城乡环卫及垃圾处理工作正常开展,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网络、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   (三)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足额、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尚未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要及时完善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需要以及运营单位合理盈利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合理确定和调整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改革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得截留挪用。   (四)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完善环卫用工和保险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环卫职工劳动标准,切实保障环卫职工工资、社会保障、劳保福利、休息休假、岗位津贴、高低温补贴等合法权益。保证环卫行业经费投入与社会发展相协调。鼓励各地设立困难环卫职工救助基金,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捐助,为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给予补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省政府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通报和公布各地垃圾处理工作进展和控污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对推进工作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实行问责,影响恶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住建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省发改委负责做好垃圾处理项目立项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性规划、制定综合配套政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垃圾处理国家补助资金争取等工作。省经信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产品、设(装)备的应用审核。省科技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及配套设备研究开发、集成应用和工程示范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财政政策、相关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省人社厅负责对环卫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监督。省国土厅负责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查办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环保“三同时”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监督等。省农业厅负责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以及生活垃圾肥料标准制定和推广使用审核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省旅游局、省工商局负责对服务性行业限制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等工作。省物价局负责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情况的监管,对各种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三)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积极宣传做好垃圾处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成效,倡导绿色、节俭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教育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常识纳入中小学课外读物,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资源利用从我做起”、“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珍视洁净靓丽市容环境”和“谁产生、谁付费”的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省住建厅负责对本意见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每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   2013年4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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