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5/15 颁布日期: 2014/04/03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5/15
颁布日期: 2014/04/0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3日   淄博市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在本市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抢险及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与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含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分工负责的原则。   3.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接受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   3.3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区县长或管委会主任担任,遇特殊情况区县长或管委会主任不在位时,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县长或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质监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驻淄部队、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以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3.4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可设以下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市及事故发生地区县公安(分)局做好以下工作: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对现场进行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勘察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提取有关物证,为事故分析提供必要的证据;对周围可疑人员进行监控,防止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   (2)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市质监局、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参加,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市级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应急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和现场情况,制定排险、抢修方案,组建工程救援队,并负责调度实施现场抢险工作;组织好现场防火、灭火、防毒、防爆、防辐射、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负责设置现场夜间照明设备,同时确保现场对外联络畅通。   (3)技术保障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支持,解决处理应急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由市卫生局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足够的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赶赴现场;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指定医院,调动必要的医疗人员、器械、药品等参加抢救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信等管理部门参加,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或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和运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以及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民政局、人社局、环保局、工会以及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在需要大批转移群众时,负责有关组织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环境侦检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参加,由市环保局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足够的环境检测队伍赶赴现场;对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的有毒、有害、放射介质进行检测,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出事故现场封闭、隔离、洗消、人员撤离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现场隔离和洗消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地方各级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 通讯联络方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质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同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值班室、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具体通讯联络方式为:   紧急电话:110、119、120   市质监局:12365   市委办公厅值班室:3182130、3183458(传真)   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3183406、3182887(传真)   市安监局:12350   4.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设备名称;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3 事故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5.事故的应急程序   5.1 接报   各有关部门值班人员接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问清报告人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2)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单位地点,事故设备的名称及人员伤亡情况;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必须问明泄漏的主要介质、数量、事故波及或可能波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5.2 转报   市质监局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安全监察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并转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省质监局。   5.3 启动应急预案   由市事故灾难领导小组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5.4 确定应急现场指挥部和救援队伍集合地   对于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应选在靠近事故现场的上风向的非污染区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救援队伍集合地。预案启动后,气象部门应随时注意风向和天气的变化,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气象变化情况。   5.5 救援   各有关部门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和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相关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按照抢险救灾组的要求,尽快消除险情,将伤员救离危险区域。对于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应首先切断或者堵住泄漏源,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6 撤离   当盛装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造成大量危险介质泄漏时,事故发生单位应报请有关地方政府,将可能产生危险的区域内的有关人员撤离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7 撤点   在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救援工作中,应随时注意事故的发展变化和气象情况,一旦发现现场指挥部所处区域受到或将要受到毒害时,应立即向安全区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应保持与应急事故灾难领导小组和各救援队的联系。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救援队撤离现场前必须取得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同意。   6.其他事项   6.1 本预案是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6.2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应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且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使相关岗位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相关措施,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   6.3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201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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