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唐山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18 |
颁布日期: |
2014/03/18 |
颁布机构: |
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唐山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18 |
颁布日期: |
2014/03/18 |
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及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现将我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自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无能力自主编制的单位,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
1.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和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规模以上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须评审,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规模以下企业的预案可以自行组织论证。
2.应急预案评审人员由1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和不少于2名行业专家、2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审组成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对回避。
3. 评审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应急预案备案的有关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2.市属及其所有下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在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涉及到省安全监管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市安监局审核后,由市安监局出具备案登记表。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应在评审会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申请材料需提交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处):
⑴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⑵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⑶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5.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要完成备案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延期备案申请。
(二)应急预案的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实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初期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单位应急预案响应情况进行评估。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⑴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⑵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⑶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⑷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
⑹应急预案演练或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⑺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送原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6.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和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