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唐山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唐山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08 |
颁布日期: |
2007/05/08 |
颁布机构: |
唐山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唐山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08 |
颁布日期: |
2007/05/08 |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政办〔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唐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1.5 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
1.6 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综合协调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县(市)区政府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4 燃气经营企业
2.5 燃气使用单位及居民用户
3、预防机制
4、应急响应
4.1 基本程序
4.2 事件报告
4.3 事件处置
4.4 信息发布
5、应急终止
6、保障工作
6.1 组织好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基本力量
6.2 定期开展燃气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的演习
6.3 加强燃气使用知识及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将事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总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
2、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社会公众燃气知识普及宣传,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燃气运营人员及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3、分级管理: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健全完善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含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下同)要分别制定本辖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4、社会参与: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科学决策、科学指挥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
5、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制定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6、依靠科技: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升预防和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科技含量,增强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
1.4 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是指城市燃气(含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在供应过程中突然发生泄漏,引起或可能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后果,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
城市燃气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中低压干线管网泄漏、庭院管网及户内管道泄漏以及储配站(罐)、液化气站泄漏和燃气设施故障等类型。
1.5 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即一般城市燃气突发事件(Ⅳ级)、较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Ⅲ级)、重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Ⅰ级)。
一般城市燃气突发事件(Ⅳ级):燃气设施运行发生异常,尚未发生燃气泄漏。
较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Ⅲ级):燃气发生泄漏,但可以实施关闭气源,泄露量不足以形成人员中毒、火灾、爆炸的可能性,修复工程可在24小时内完成。
重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Ⅱ级):燃气泄漏量较大,并已发生人员中毒、火灾、爆炸等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件的重大险情。
特别重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Ⅰ级):燃气泄漏量大,并已发生人员中毒、火灾、爆炸等导致一次死亡9人以上或有可能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上事件的特别重大险情。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发地县(市)、区处置能力的城市燃气突发事件;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突发事件;
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城市燃气突发事件;
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城市燃气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综合协调机构
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是市本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
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建设局、安监局、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质监局、卫生局、商务局、环保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管局、气象局、唐山无线电管理分局主管负责人及市燃气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市政府有关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完善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开展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联系、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对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市公安局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内及周边居民的疏散及交通管制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火灾扑灭及受困人员的解救工作;市质监局、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容器、管道应急救援抢险的咨询工作,对属于其负责安全监察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件参加应急救援并进行调查处理;市卫生局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件伤亡人员以及抢险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的评估、监测和预测;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天气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市商务局、民政局负责筹集、管理和调度相关物资,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市城管局负责燃气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城市道路畅通,并提供人员撤离、运输车辆保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企业遭受事件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市民政局负责事件伤亡人员的安置、救济处置工作;唐山无线电管理分局协调各通信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市燃气总公司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的组织实施。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本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对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职责。
2.3 县(市)、区政府及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城市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4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后,迅速响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救援。
2.5 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和居民用户
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明确燃气安全技术负责人,培训燃气运营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和按规范要求操作;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及时切断气源并及时向燃气供应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告,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最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态发展。
城市燃气居民用户应严格遵守燃气使用规定,发生燃气泄漏时及时关闭阀门,打开门窗,切断住宅电源,通知附近居民及时撤离危险区域,并在远离住宅20米外迅速拨打报警电话。
3 预防机制
县(市)、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城市燃气安全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检查本地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本企业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责成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各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及居民应切实增强燃气安全意识及使用常识,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燃气设备、设施,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救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程序
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拨打110、 119、120求助,并向当地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报告;事件所在地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启动本地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 事件报告
4.2.1 报告原则和程序
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将事件发生情况报告当地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并在24小时之内提交书面报告;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4.2.2 报告内容
1、事件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别和人员伤亡情况,造成财产损失及对供气工作的影响情况;
2、险情的基本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险情或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3 事件处置
1、各级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城市燃气险情及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件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件,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派出督察组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有关情况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3、各级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等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件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4.4 信息发布
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及事件所在地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5 应急终止
1、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事件发生及抢险经过;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件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 保障工作
6.1 组织好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基本力量。除全市110、119、120等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及市燃气事件应急抢险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管理力量外,各燃气经营企业还须建立专业抢险队伍,配备相应抢险设备,设置燃气专家常务小组,分类别制定应急抢险工作规程。
6.2 定期开展燃气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的演习。各级燃气事件应急救援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本辖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演习,以检验抢险人员素质能力、设备完好状况应急响应反应速度等各方面情况;针对演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应急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6.3 加强燃气使用知识及安全防范宣传工作。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安全事件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及燃气运营人员预防燃气安全事件常识和防范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