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火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唐山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唐山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5/08 颁布日期: 2007/05/08
颁布机构: 唐山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唐山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5/08
颁布日期: 2007/05/08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政办〔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唐山市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灭火指挥部   2.2 县(市)区灭火指挥部   2.3 其他灭火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火灾级别及处置措施   4.1 特大火灾   4.2 重大火灾   4.3 一般火灾   4.4 不同火灾的处置措施   4.5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6 指挥和调度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 灭火救援队伍保障   5.4 供电保障   5.5 交通警戒保障   5.6 医疗保障   5.7 治安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理   6.2 灭火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火灾处置应急工作,保证灭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消防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指突发性火灾包括:建筑火灾、地下建筑火灾、化工火灾、仓库火灾、交通工具火灾、特殊情况火灾及由火灾衍生的次等灾害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正确运用灭火战术,救助遇险人员,迅速排除险情,确保经济社会秩序不受影响;遇特大和重大火灾时要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指挥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应对工作。   2.1 市灭火指挥部   2.1.1 市灭火指挥部设置   设立市灭火指挥部,其办事机构为市灭火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灭火指挥部由分管消防的市政府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相关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气象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环保局、建设局、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市燃气总公司、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通信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无线电管理分局为成员单位。   2.1.2 市灭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灭火工作,拟订本市灭火的预案等,组织制订各区域灭火预案和跨地区灭火预案,及时掌握唐山地区火灾的发生规律,做好火灾处置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火灾防范等有关工作。   2.1.3 市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灭火工作的协调。   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做好警戒疏散工作。   交通局负责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灭火后的救灾工作。包括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市灭火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编制落实全市灭火器材及灭火剂损失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我市火灾形势。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大风、干燥等易引发火灾的恶劣天气形势做出监测预报。   环保局负责对火场和救援现场的空气、水质等接触的一些物质进行监测。   建设局负责派出建筑专家到场,确定建筑物是否有倒塌危险。   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参加灭火救援行动。根据市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和北京军区、武警总队的命令、指示,组织、协调军队、预备役部队参加重大灭火救援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组织力量协助灭火、救灾。   消防支队负责唐山市的单位及住宅的消防监督检查及对火灾的处置工作。   无线电管理分局,通信、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公共通信的畅通,做好灭火通信的保障工作。根据火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发电和输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紧急情况下的断电,确保灭火安全。   燃气总公司负责根据火情需要,及时切断供气线路。   2.1.4 市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市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火灾情况,组织协调全市灭火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灭火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制订和演练各类灭火预案和化学危险品预案;贯彻执行省灭火指挥部关于灭火调度的命令和指示,做好本市跨地区、灭火调度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灭火指挥机构做好本地区灭火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有关灭火机构清除本辖区范围内的火险隐患;负责灭火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建立健全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分部门负责责任制、技术参谋责任制和灭火岗位责任制。   2.2 县(市)区灭火指挥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灭火指挥部,在市灭火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灭火工作。灭火指挥部参照市灭火指挥部设立。   2.3 其他灭火指挥机构   有消防专职队伍和消防组织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灭火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灭火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气象部门应组织对重大恶劣天气、干燥天气的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做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灭火指挥机构。当预报有恶劣气候时,灭火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警准备   (l)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松懈情绪,增强全民预防火灾意识。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灭火指挥机构,落实消防责任人,加强重点单位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消防队伍组织建设。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对灭火指挥机构负责人、消防抢险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必要的消防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灭火能力。   (3)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灭火剂,抢险堵漏工具,灭火器材。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工具,以应急需。   (4)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保证消防通信专网通信正常,确保一旦发生火情,指挥调度指令能够及时传递。   3.2.2 灭火预案   灭火指挥机构应编制灭火预案,修订完善各类建筑类和化学危险品类预案,为扑救各类火灾打好基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灭火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灭火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灭火预案,有关地区和部门应进行实地演练。   3.2.3 消防安全检查   按时对各重点单位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排除火险隐患,配齐消防设施,提高单位的自救能力。要落实消防检查验收标准,对验收未合格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单位应进行停业整顿,保证安全生产。 4 火灾级别及处置措施   按火灾造成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三级。   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执勤;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灭结合,确保实现灭火救援任务目标。   4.1 特大火灾   4.1.1 定义   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以上。   4.1.2 特大火灾应对措施   (1)市灭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全体成员参加,到达现场进行指挥,调集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配合作战,结合灭火预案进行部署。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决策和部署。   (2)市灭火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灭火抢险前线指挥部。   (3)市灭火指挥部协调部队协助消防部队参加救援。   (4)市灭火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区消防指挥机构根据预案灭火并将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区。   (5)市防灭火挥部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市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4.2 重大火灾   4.2.1 重大火灾定义   死亡3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以上。   4.2.2 重大火灾应对措施   (1)市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按灭火预案进行指挥部署。   (2)市灭火指挥部及时通知公安、交通、供水、电力、医疗等单位协助处置。   (3)市灭火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灭火前线指挥部。   (4)市灭火指挥部视情况,协调部队协助抢险。   (5)市灭火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灭火指挥机构根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市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4.3 一般火灾   4.3.1 一般火灾定义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4.3.2 一般火灾应对措施   一般火灾应对措施由当地灭火指挥部及办公室进行处置。   4.4 不同火灾的处置措施   4.4.1 建筑类火灾   当发生火灾时,首先由消防部队进行火情侦察,由市灭火指挥部专家组成立火场指挥部。参战人员要充分利用消防设施登高进攻,成立疏散小组进行救人。利用高层建筑固定给水系统进行火场供水。   4.4.2 地下建筑类火灾   当发生火灾时,首先由消防部队进行火情侦察,由市灭火指挥部专家组成立火场指挥部。参战人员要充分利用消防设施进入地下进攻,成立疏散小组进行救人。确保人员安全,采取个人防护。   4.4.3 化工火灾   当发生火灾或泄漏时,首先由消防部队进行火情侦察,由市灭火指挥部专家组成立火场指挥部参照消防预案拟订作战方案。划定警戒区域,设定警戒线,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参战人员要充分利用冷却设施防止爆炸。成立疏散小组进行救人。确保人员安全,采取个人防护。   4.5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5.1 火灾的信息报送的原则   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   4.5.2 火灾信息的报送和处理   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5.3 一般性的火灾报送   属一般性火灾的,报送本级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火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灭火指挥机构报告。   4.5.4 重特大的火灾报送   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火灾情况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4.5.5 审核和发布   火灾情况,由各级灭火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4.6 指挥和调度   4.6.1 值班制度   各级消防机构应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   4.6.2 力量调动   市灭火指挥部负责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除消防力量外,视情况调集其他救援力量到场,如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气象局、卫生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建设局、军分区、武警支队、市燃气总公司、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通信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无线电管理分局等单位,上述单位要加强值班,确保联络畅通。各单位专家组成员要保证24小时开机,一旦发生险情,随叫随到。各单位值班人员负责通知本单位专家组成员到场。专家组成员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唐山市建设局、唐山市卫生局、唐山市环保局、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山市自来水公司、唐山市供电公司电建公司、唐山市燃气总公司等单位主抓技术的领导组成。专家组成员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度会议。一般火灾,由本地灭火指挥机构进行调度。   4.6.3 协调通报   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灭火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灭火指挥调度工作。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 医疗救护   各级灭火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7.2 安全保障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存在危险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7.3 安全疏散   发生火灾后,当地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火灾后,当地灭火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和戒严,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处置。   4.9 应急结束   4.9.1 力量调整   当火灾得到有效控制时,各参战力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补充相关物品。   4.9.2 灭火后的事项   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灭火指挥机构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1.1 保障责任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灭火通信畅通的责任。   5.1.2 通信器材调度   灭火指挥机构应协调市通信管理部门,按照灭火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努力保证灭火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消防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紧急情况下的通信发布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危险区域,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现扬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灭火预案的制定   对生产储存化学危险品的重点单位应提前编制灭火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依照预案进行处置;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灭火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灭火物资的储备   灭火指挥机构、重点单位应根据灭火抢险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工具。   5.3 灭火救援队伍保障   5.3.1 灭火救援队伍分类   分为:公安消防部队、公安专职消防队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及义务消防队。   5.3.2 调度权限   灭火救援队伍参加灭火救援,由市、县灭火指挥办公室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调动。   5.3.3 部队的调动权限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由市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调度。   5.4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应做好保证灭火救援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抢险现场临时供电的各项准备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做好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灭火剂、灭火器材及时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   5.6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抢救火场伤员及危重伤员住院治疗的各项准备工作。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做好火灾现场及火灾处置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阻碍灭火行动的行为,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火灾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秩序。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理   各级灭火指挥部应配合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火灾区域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6.2 灭火工作评价   各级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对防灭火工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灭火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灭火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时对防火灭火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促进防灭火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县(市)区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灭火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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