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从业准则(试行)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4/03/01 颁布日期: 2014/01/20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4/03/01
颁布日期: 2014/01/2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从业准则(试行)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4〕5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从业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0日   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从业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依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对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服从各级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加强管理,重视社会效益,自觉改善条件,有效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第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满足培训需要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培训条件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置承担综合管理、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服务保障等职能的内设机构,财务收支单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健全需求分析、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考核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培训评估、档案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并有相关记录。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且满足下列条件:   (一)配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安全培训管理或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或分管负责人;   (二)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需配备相应的教师,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教师;   (二)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专职教师专业结构合理,能满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行业主体专业等方面(每类至少1人)的授课需要;   (四)经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教室数量和面积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需要,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名学员应不少于1.5m2;   (二)每个教室中均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等设备;   (三)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桌椅适合成人使用,完好无损;   (四)与同期最大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研讨教室不少于1个;   (五)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辅助设施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计算机室,计算机不少于20台,并全部可上因特网;   (二)有独立的、容纳不少于20人的阅览室;   (三)涉及安全类的期刊、图书及报纸种类不少于50种,有一定数量的安全教育音像资料;   (四)图书资料及时更新,近三年内新出版的图书资料不少于20种;   (五)有同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预防知识以及新技术、新装备等展览展示或多媒体展示。   第十二条 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在满足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内容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二)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也可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在满足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内容的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且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师选聘、考核、奖惩及淘汰制度,对安全培训教师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应保持稳定,3年内专职教师总变动率不得超过40%,新任专职教师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授课情况登记表、教学质量评估记录、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等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有提高教师授课水平的措施并认真实施,每年应开展2次以上培训教学研讨活动,专职教师每年应有不少于五天的现场调研,撰写调研报告1篇。   第十八条 专职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得少于36学时,且每期培训班专职教师授课时间不得少于总授课时间的20%,兼职教师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内容,每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认真分析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包括培训目的、课程设置、授课教师、教学方法等内容的培训方案。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实行跟班听课制度,班主任应严格学员考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利用安全生产培训系统申报计划、信息录入等软硬件条件,并使用规范。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制定教学计划,合理选用讲授、研讨、角色扮演、案例、模拟等教学方法。   第二十三条 每期培训班授课教师不得少于2人,且课堂讲解应以多媒体讲授为主。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培训,并为学员提供相关的培训教材。   第二十五条 在每期培训班的培训过程中,图书资料室、计算机室应向学员开放并做好记录,培训班管理人员应组织学员参观安全展览展示。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教师、课程设置、教材及服务保障等内容进行评估,每期培训班应由班主任进行书面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认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可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学员及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员对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内容、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的满意率应不低于85%,学员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应较满意,且所在地安全监管局对培训机构的评价应较好。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学档案应一期一档,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内容包括:办班计划表、办班通知、学员名册、考勤表、课程表、考试成绩表、跟班听课记录、培训班总结等。   第三十条 学员档案应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考试卷、实际能力考核表、补考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积极研究运用安全生产网络培训系统,学员信息、成绩单、试卷等安全培训电子信息应刻录光盘存档。   第三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有档案室存放培训档案资料,并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满足本准则规定的条件,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自主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条件应参照本准则的基本条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鼓励自主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