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2013修订)

颁布机构: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4/01/01 颁布日期: 2013/12/31
颁布机构: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4/01/01
颁布日期: 2013/12/31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的精神,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我厅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印发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31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 审批级别 行业类别 项目种类 省   级   审   批 (一)农林水利   水库 新建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库项目。 灌区 新建30万亩及以上大型灌区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在跨省辖市大中型河流上新建、改建的河道堤防、引水工程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引水工程;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地下水开采项目。 养殖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及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及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及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及以上的养殖项目;其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项目。 农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 (二)能源   电力 水电站: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其他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燃煤背压热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送(输)变电工程。 煤炭 煤炭采选: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新建年产60万吨及以上选煤厂项目;年生产能力1 亿立方米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煤炭加工:独立焦化项目;煤炭液化、气化项目;煤制原油项目。 石油天然气 新建200 公里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石油、天然气管线项目。 省   级   审   批 (三)交通   铁路 100公里以下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 高速公路项目;新建50公里及以上的国省干线一级公路项目;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级、二级公路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机场 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轨道交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四)冶金   黑色金属 黑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选矿项目;轧钢项目;铁合金项目。 有色金属 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选矿项目;除环保部审批之外的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有色金属电解提纯项目;铅锌电解阳极泥回收有价金属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冶炼项目。 (五)石化化工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天然气加工项目;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项目;有毒有害化工废渣、废母液集中处置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下列化工项目:基本化学原料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染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饲料和食品添加剂制造。 (六)非金属制   品业 年产50万立方米以上石灰岩矿山开发项目;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选矿项目;化学矿山开发项目;水泥熟料项目;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造项目;电石制造项目;建筑陶瓷和卫生陶瓷制造项目;制盐项目;日产500吨以上的玻璃制造项目。 (七)医药 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项目;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化学药品制造、含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项目。 省   级   审   批 (八)机械电子   金属制品 含电镀的金属制品项目;年产10万吨以上的铸铁金属件制造项目;新建电镀废渣处置项目。 设备制造 除新建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且含电镀、喷漆的机械电子设备制造项目。 电池制造 铅酸蓄电池制造项目;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项目。 (九)轻工   造纸 纸浆制造项目;造纸项目。 制革 制革项目;毛皮鞣制项目。 酒类制造 啤酒制造项目。 烟草 卷烟制造项目;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 酒精生产项目;以玉米、小麦(含面粉)为原料的淀粉生产项目;淀粉酶、淀粉糖、味精、柠檬酸、氨基酸、黄原胶生产项目;猪、鸡、鸭畜禽屠宰项目。 橡胶制品 轮胎制造项目。 (十)纺织化纤 化学纤维制造项目;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或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项目;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服装制造项目。 (十一)城建 日处理20万吨及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项目;新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项目。 (十二)社会事业   旅游 缆车、索道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旅游项目。 危废处置 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以外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十三)核与辐射 核技术应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磁辐射项目。 (十四)机密工程 全部。 (十五)其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量大于等于0.02吨/年的项目。 省   辖   市   审   批 (一)交通 50公里以下的国省道一级公路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级、二级公路项目;改、扩建公路项目;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项目。 (二)石化化工 省级审批目录以外的其他石化化工项目;有省、省辖市级科技成果鉴定手续、不在环境敏感区的小试规模的化工试验装置项目。 (三)医药 省级审批目录以外的其它医药项目。 (四)轻工 白酒制造项目;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项目;木糖、酶制剂、酵母制造项目;植物油加工项目;乳制品加工项目;除猪、鸡、鸭外的畜禽屠宰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再生橡胶制造项目;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五)机械电子 省级审批目录以外的其他机械电子项目。 (六)有色金属 压延加工项目;含锌废渣湿法回收有价金属项目。 (七)非金属制品制造 土砂石开采项目;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项目;石材加工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非电镀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除建筑陶瓷和卫生陶瓷之处的其他陶瓷制品生产项目;日产500吨及以下的玻璃制造项目;玻璃制品项目;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石棉制品、年产5000吨以上的岩棉)生产项目。 (八)地质勘查 基础地质勘查项目;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项目;矿产地质勘查项目。 (九)煤炭 新建年产60万吨以下选煤厂项目;选煤、配煤改扩建项目;水煤浆生产项目;煤层气开采(年生产能力1 亿立方米以下)项目;企业自备煤气站项目。 (十)电力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风电站项目;火电机组脱硫、脱硝项目;沼气、垃圾填埋气、煤层气、工业余热、太阳能发电项目。 (十一)核与辐射 110千伏送(输)变电工程。 (十二)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医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场、学校、房地产项目;日处理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生活垃圾集中转运项目;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以煤为燃料的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 省   辖   市   审   批 (十三)农林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下养殖项目;其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项目;水产养殖项目;农田垦殖项目;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 (十四)其他 不属于省级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其他建设项目(县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除外)。 县   级   审   批 (一)综合 按照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业垦殖、经济林基地、煤炭储存和集运、型煤生产、金属制品加工制造、机械加工、蛋品加工、植物油调和分装、锯材和木片加工、家具制造、工艺品制造、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三级以下等级公路、绿化工程、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房地产、仓储及物流配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 按照规定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项目除外)。 备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第三条,“环境敏感区”的定义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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