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5/31 |
颁布日期: |
2013/05/31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5/31 |
颁布日期: |
2013/05/31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3〕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简化建设项目预支增量指标申报审核流程,明确有关总量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设项目预支增量指标分类申报审核
对现有的建设项目网上申报方式进行调整,按照报告书(报告表)类、登记表类和农业源类三类项目单独设置申报端口实行进行分类申报。其中报告书、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仍按原申报表格填报,登记表类建设项目按照简化后的申报表格进行填报,农业源畜禽养殖类建设项目按照专门设计的申报表格填报。各地在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中,应突出审核重点,对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认真审核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合理性、总量指标替代来源等内容;对生产流程简单、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建设项目,如登记表类项目和生活类建设项目,可简化办理流程加快办理时间。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预支增量指标的审核
根据各地在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1. 为支持和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对于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其总量指标暂按以下原则核定:若建设项目废水拟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则其排污指标可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浓度核定;若拟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尚未建设或尚未正常投运,则项目排污指标需按照出厂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前的浓度核定,且在该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2. 关于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替代来源的问题,为促进工业源减排,除要求火电、钢铁、造纸、纺织、化工等5个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行业内替代解决之外,其他工业类项目累计新增的工业源污染物排放指标原则上应不大于当地上年各类减排措施的工业削减量;单个工业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高于下述指标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0吨/年、氨氮10吨/年、二氧化硫50吨/年、氮氧化物50吨/年),其新增指标须有其他工业削减量予以替代解决。
3. 关于给各地分配预支增量时环境容量系数的使用问题,下步省厅将专门制定环境容量系数计算办法,在充分考虑各地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占环境容量限值的权重、环境质量的总体达标率数据、环境质量的总体变化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给予综合确定。总体上,对于环境质量状况好、环境质量达标率高的地方,其环境容量系数将会有所提高;反之,环境容量系数将有所降低,对于情况差的地方,其环境容量系数可能低于目前无环境容量地区0.7的限值。
三、对各地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以来,各地总体上能够严格执行总量预算管理相关制度,总量预算管理工作得到不断的完善。但部分地方在总量预算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建设项目缺报漏报、越级审核和把关不严的情况。为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总量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从本季度起,将每季度末和不定期对各地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各地需按要求上报抽查的建设项目有关环评文件,凡抽查发现在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核定中不严格执行总量预算管理规定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结合实际情况适量扣减项目所在地的总量预算指标。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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