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9/15 |
颁布日期: |
2013/09/15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9/15 |
颁布日期: |
2013/09/15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6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5日
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考核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简便易行、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含州、直管市、林区,下同)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各市人民政府对各所辖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省、市考核工作组由省、市人民政府发改、经信、监察、财政、环保、住建、水利、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并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表》逐项考核计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采取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或现场考核的方式;期末考核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县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对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市进行重点抽查、现场检查或现场考核,划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对各所辖县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进行重点抽查、现场检查或现场考核,划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年度或期末考核为优秀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为不合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追责。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所辖县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第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略)
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略)
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略)
4.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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