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电量平衡及发电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5/27 |
颁布日期: |
2013/05/27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5/27 |
颁布日期: |
2013/05/27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力电量平衡及发电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经信规〔2013〕17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驻鄂机构,各统调发电企业:
为做好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维护发供电秩序,保障电力正常供应,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我委制定了《湖北省电力电量平衡及发电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5月27日
湖北省电力电量平衡及发电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电力电量平衡,维护发供电秩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正常供应,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各类并网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第三条 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包括用电需求预测、发供电生产能力预测及计划安排、省外购售电计划安排、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和电力保障应对措施。
省外购售电分为国家有关部门计划分配的省外购售电、按市场原则组织的年度省外购售电、电网运行所必须安排的临时省外购售电。
第四条 发电量计划由一般电量、关停机组保留电量、协议供电电量、售省外电量等组成。
第五条 电力电量平衡方案以确保电网安全和电力正常供应为原则,注重预判性,着重加强冬、夏两季高峰时段供需形势的预测,统筹省内供需平衡与省外购售电。发电量计划应依据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筹分解到各类机组。
第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编制全省年度电力电量综合平衡方案,制定下达全省各类发电企业(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省电力公司提出全省及统调电厂发电计划建议,受省经信委委托下达非统调电厂发电计划。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按照发电量计划组织生产调度。
第二章 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及发电量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七条 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的编制办法:
需求侧预测采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年平均增长率法等方法,结合重点项目业扩报装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供电安全、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年最大用电负荷和全社会年度用电需求总量。
发电侧全口径发电量按“以用定发”原则,根据全社会用电量预测及省间输入、输出电量,经电网安全校核后确定。
已纳入国家分配的跨省送电按国家要求执行。
年度省外购电总量根据全省电力需求、电煤供应和来水的季节性特点等,并在征求各方意见后确定。省外购电按优先接纳水电、严格控制接纳火电的原则组织,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电力公司提出建议,报省经信委确认后实施。
第八条 年度发电量计划的编制和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国家能源、环保、产业政策,优先安排水力、风力、生物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划;
(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调峰机组、抽水蓄能机组按满足电网调峰需要的原则安排发电量计划;
(三)火电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与可靠性考核挂钩,统调公用火电按照同类型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基本相当原则安排发电量计划,并根据机组容量、供热量、能耗和排放水平实行差别电量计划;
(四)企业自备机组按自发自用的原则,参照全省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安排发电量计划;
(五)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发电企业每年8月底前向省电力公司报送下列技术经济资料:
发电厂基本情况、年度发电计划建议、年度检修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以及夏、冬两季最大可调出力,新机组投产和机组增容计划等资料,以及对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供热电厂还应提供当年实际供热情况、次年度预计供热需求(包括分月平均供汽量)、近三年热电比和热效率等。
上述资料应同时抄报省经信委。
第十条 每年12月,省经信委提出下年度全省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征求发、供电企业意见。
1月,省经信委依据电力电量平衡方案,编制各类发电企业(机组)本年度发电量计划,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中不安排火电外送。其他单位不得调整变更年度发电量计划。
在役火电机组连续两年无发电量或处于不可用状态的不纳入电力电量平衡方案,不安排发电量计划。不可用状态指发电机组不论什么原因(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处于不能运行的状态。不可用状态持续时间累计值为不可用时间。
“不可用时间”允许值基数参考近年全国和全省火电机组“不可用时间”平均水平,由省经信委组织省电力公司和火电企业协商确定,在年度发电量计划中下达。
第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重大情况时,省电力公司应及时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报省经信委:
(一)实际用电量与预测值偏差可能大于2%;
(二)水电发电量变化引起火电发电量与计划偏差可能大于5%;
(三)实际省外购电与计划偏差可能大于10%;
(四)火电机组不可用时间超过允许值;
(五)电网安全运行的特殊需要;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根据国民经济增长和电力运行实际变化情况,研究确定年度调整计划。
第三章 发电量计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根据省经信委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计划和调整计划,以及“不可用时间”允许值基数,协商、签定年度购售电协议,并严格按协议约定执行。
购售电协议报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四条 在役火电机组可根据年度发电量计划,开展大代小替代发电工作,年度替代总量不超过该机组年度计划量的60%,供热机组应留足供热所需发电量计划。
第十五条 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网的电力生产能力和特点以及负荷分布规律,合理安排月度生产计划和日调度计划,逐月滚动平衡,严格控制进度差距,确保火电机组年度一般电量计划(含在役机组转移电量)完成率偏差在±2%以内。
第十六条 火电企业应根据年度发电量计划和省经信委发布的电煤库存指导线,科学合理的制订年度分月电煤购储计划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根据电力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的健康状况,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和重大技改安排申请。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设备的健康水平和运行能力,与申请单位协商,统筹安排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报省经信委备案。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期间,原则上不安排重大设备检修。
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调度机构应将重要电力设备故障及检修情况及时报省经信委。
第十八条 检修计划确定后,电力企业应按照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完成检修。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可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省内电力电量平衡的前提下,开展月度及月度以内短期省外售电。
电力供应紧张时期,除事故紧急支援外,不组织省外售电。迎峰度冬期间,除事故紧急支援外,发电企业参加省外售电应经电网安全校核和燃料供应保障校核,并经省经信委确认后实施;未经确认的省外售电量视同该企业的一般电量,不扩大年度总量。事故紧急支援售电后,调度机构应作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并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严格按照发电量计划组织电力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供热机组,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应严格按实际供热量和供热周期组织生产调度,尽可能保证其供热所需发电负荷。对于仅承担冬季供暖的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期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调度,非供热期按照常规火电机组调度。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按《湖北电网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办法》(鄂经电力〔2009〕24号)的有关规定报送可靠性指标月度报表和电煤日报,以及发电生产统计月报。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火电机组“不可用时间”超过允许值时,扣减其一般发电量计划。
火电机组“不可用时间”允许值=“不可用时间”允许值基数+火电机组实际计划检修时间
“火电机组实际计划检修时间”按照不大于年度计划检修时间的原则确定:当实际检修时间小于年度计划时取实际检修时间,当实际检修时间大于年度计划时取年度计划时间。
第二十四条 火电机组一般电量计划调减量=K(机组当年实际“不可用时间”-机组当年允许“不可用时间”)×机组当年一般电量计划利用小时数/当年日历小时数×火电机组平均容量
K为调整系数,由省经信委商电力企业确定。
第二十五条 火电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调整前,当发生重要设备故障等,造成年实际“不可用时间”累计值超过允许值时,应及时调整一般发电量计划。年度发电量调整后的全年考核扣减量的余额滚动计入下年度电量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湖北电网电力紧缺时段,对火电企业当年发电量计划按“超发不扣,欠发不补”原则进行考核管理,即:多发电量相应增加年度计划,少发电量相应扣减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召开例会,公布发电运行情况和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改委。
第二十八条 发电量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经信委核准后执行。发电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经信委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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