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颁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7/24 颁布日期: 2013/07/24
颁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7/24
颁布日期: 2013/07/2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鄂政发〔2013〕30号 2013年7月24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要求,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目标,认真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幸福湖北”精神,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我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关系;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891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155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6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59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加快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等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要求相适应,并进行严格的水资源论证和其他科学技术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五)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全面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加强取用水申报、下达、核查等环节管理,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的落实。建立年度用水计划申报、下达和执行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水权制度,开展水权转让试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本级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武汉城市圈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大力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节水型学校”、“节水型机关”、“节水型社区”等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修订全省各行业用水定额。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建立全省用水效率监控网络,制订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组织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建立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加强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以粮食主产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加强重点大中型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建立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制度和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导单位、个人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大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加快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力发展以山丘区、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严格入河排污口的审批、验收、登记、监管,重要排污口要进行实时监控。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反应能力建设,编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快速、准确、高效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十五)深入开展“三少”活动。大力开展每亩地少施一斤化肥、少撒一两农药、少用一方水的面源污染治理活动,抓好试点,防治面源污染,保护生命之水。   (十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武汉大东湖生态水网、咸宁淦河、孝感澴东湖、十堰泗河、黄石磁湖、鄂州洋澜湖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典型示范工程。积极推进河湖保护行动。建立和完善全省湖泊保护名录。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组织开展全省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市(州)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考核工作组对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八)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加强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成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基本覆盖全省重要取用水口、重要水功能区、重点集中供水水源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年度水资源公报和水质月报、重要水源地水质旬报等信息。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十)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市、县级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水资源管理、办公等设施。为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新要求,加强水资源管理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队伍素质。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比例不低于60%;省级水资源费返还市、县部分,可实行项目返还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纳入国家和省保护规划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与修复等项目,省发改、财政、水利部门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给予支持。   (二十二)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政策法规体系。依法查处和制止非法取水、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擅自建设入河湖排污口、拒缴拖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广泛深入开展水法规和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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