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3/04/11 颁布日期: 2013/03/11
颁布机构: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3/04/11
颁布日期: 2013/03/11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3]12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登记、安装、拆卸作业生产秩序,保障建设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等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大连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登记、安装、拆卸作业生产秩序,保障建设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等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安装、拆卸的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使用前,应当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单机登记编号手续。携带材料如下:   1.《大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申请表》(原件二份)。   2.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3.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4.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复印件一份)。   5.进口的起重机械须提供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6.经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应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审原件留复印件)。   另外:塔式起重机需提供起重机械和扶墙的购置合同、发票和证明起重机械产权的资料;施工升降机需提供防坠器合格证、防坠器检验报告;物料提升机需提供防坠器合格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需提供智能预警系统配置证明,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和经办时间。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不予登记编号: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六条 租赁企业出租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起重机械单机安全技术档案,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出租的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安拆工作,严禁超资质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   第八条 起重机械安拆单位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必须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当服从使用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九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作业必须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同一组安拆人员完成。   第十条 安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安全责任:   (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起重机械安拆企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安装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使用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二)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材料报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审核。   (四)告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装(拆卸)备案:(携带材料见附件1、附件2)   1.通过《大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   2 .提交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原件,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受理备案后,通过《大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锁定或解锁该设备;   3 .安拆作业人员持备案申请书、派遣书(见附件3)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度作业培训教育证书原件到现场,经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对安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安全员签字确认;   (六)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且必须保证作业人员满足安拆作业要求,一般不少于7人(安全员1人、技术人员1人、电工1人、安拆工4人)。   (七)应派遣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装、拆卸、顶升及安装附着装置现场进行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   (八)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交接并做安全使用说明。   (九)顶升或安装附着装置应通过《大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按合同约定的次数在网上申报,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上点击通过后,打印出《派遣书》一式四份,安拆作业人员持本人证件和《派遣书》原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方可进行顶升或附着装置安装作业。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向安拆单位提供拟安装、拆卸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作业条件。   提供起重机械基础的地基承载力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及排水措施。   (二)审核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起重机械使用阶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审核安拆单位向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的安装、拆卸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1.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申请是否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2.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审查安拆作业人员所持的《派遣书》原件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确认安拆作业人员是否本人持证上岗,确认后项目负责人应在《派遣书》上签字并加盖项目经理的执业章。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安装、拆卸作业。   3.收留《派遣书》一份存档备查。   4.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及安装附着装置的过程。   5.注重对起重机械使用智能预警系统的管理,同时,应对起重机械司机加强教育,保证智能预警系统的完好性,杜绝人为破坏行为,保证正常运行。   (五)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起重机械移地安装、起重机械使用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七)施工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或设备经过大修后,必须由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九)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维护保养措施;   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十)应对在用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没有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能力的使用单位,应与租赁单位或者有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协议。   在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租赁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十一)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现场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情况检查;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二)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安装非标准附着装置的,使用单位或租赁单位应委托原生产厂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设计生产,由原安拆单位负责安装。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十三)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十四)严禁委托无安装(拆卸)资格的安拆单位和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无年度作业培训教育证书的安拆作业人员进行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及附着装置的安装。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审核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使用阶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审核安拆单位向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的安装、拆卸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四)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申请是否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1.监督使用单位审查安拆作业人员所持的《派遣书》原件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年度作业培训教育证书原件,确认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本人持证上岗,确认后项目总监应在《派遣书》上签字并加盖项目总监的执业章后,方可允许安装、拆卸作业。存留《派遣书》一份备查。   2.督促使用单位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的全过程。   (五)发现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顶升、安装附着装置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发现使用单位委托无安装(拆卸)资格的安拆单位和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无年度作业培训教育证书的安拆作业人员进行起重设备的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作业的,应要求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应委托有建筑设计资格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设计基础设置在桩基础或其他基础上的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计算书》;   2.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施工升降机,应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的《设计计算书》;   3.应提供附着装置在建筑主体结构支撑处验算的《设计计算书》。   (二)应指定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其各自安全职责。   (三)安拆单位和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四)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六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立即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通知》(大建安监发[2003]14号)、《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开工申报制度的通知》(大建安监发[2003]15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建安发[2003]12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建安发[2007]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备案申请表   2、安装、顶升和拆卸维护与保养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合同中应确定顶升及附着次数   3、安装、顶升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书   5、安装、顶升和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7、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8、有使用、安装和监理单位签字盖印的《对起重设备安装、顶升及拆卸监督管理告知书》   9、盖有安装、拆卸单位公章的《派遣书》   10、上次(本次)安装检测合格证明   11、塔式起重机智能预警系统安装(拆卸)联络单   12、基础的地基承载力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及排水措施(安装用)   13、提供基础设置在桩基础或其他非标准基础上的《基础设计计算书》(安装用)   14 、起重机械保险单;作业人员职工工伤保险单。   附件2:   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备案申请表   2、安装、拆卸维护与保养工程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3、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技术交底书   7、防坠安全器检验合格证明   8、上次(本次)安装检测合格证明书   9、有使用、安装和监理单位签字盖印的《对起重设备安装、顶升及拆卸监督管理告知书》   10、安装单位盖印的《派遣书》   11、地基承载力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强度报告和基础排水措施(安装用)   12、对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施工升降机,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安装用)   13、起重机械保险单;作业人员职工工伤保险单。   附件3   派遣书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安装位置楼号:   今派遣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四人持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作业证,到你现场进行下述作业。派安全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对该楼号的塔吊(升降机)下述作业行为做现场监督:   1、安装;   2、进行第(   )次顶升(应共顶升   次);   3、进行第(   )次安装附着装置(应共安装附着装置  次);   4、拆卸。   特种作业人员:   岗位证书号:   特种作业人员:   岗位证书号:   特种作业人员:   岗位证书号:   特种作业人员:   岗位证书号:   安  全  员:   岗位证书号:   专业技术人员:   岗位证书号:   安装单位(章):   年 月 日   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照原证对上列人员予以审查确认。   项 目 经 理 :(签字确认)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