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明确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大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1/07/16 |
颁布日期: |
2011/07/16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1/07/16 |
颁布日期: |
2011/07/16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7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交通、港口、地震、水务、环保、公安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制定市、县两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事权划分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