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4/17 颁布日期: 2013/04/17
颁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4/17
颁布日期: 2013/04/17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晋建质函[2013]29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3〕13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3〕5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是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三违”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到“十二五”时期末,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筑监理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建筑安全监管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师资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明确安全培训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组织实施,负责对全省建筑安全监管人员、“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教育、考试工作;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属地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培训工作,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工作。施工、监理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和组织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各安全培训机构在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委培后,承担安全培训施教工作。   三、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负责生产和技术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定期开展本地、本单位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四、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企业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是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两次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监理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至少一次,不少于30学时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监理工作。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二)强化施工现场安全培训。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重点做好入场和班前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三违”产生的后果、注意事项等。要开办农民工夜校,宣讲安全生产常识,观看安全事故警示片,组织安全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对于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对于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实施“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工程项目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开展培训下基层进项目活动。   五、加强安全培训管理   (一)加强“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全省统一培训大纲、教材、考试标准和组织形式,定期修订培训教材、考试题库。建立师资库,并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二)做好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全省建筑安全监管人员要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全省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进行暂停岗教育,经培训仍不合格的,调离原工作岗位。鼓励安全监督人员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三)加强安全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安全培训机构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加强自身培训能力建设,持续改善培训条件。要严格按培训大纲教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管理,保障培训质量。要定期组织师资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开展学术交流。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视频网络教学。要强化实际操作培训,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教具、设备。   六、加强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搭车收费等行为。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因未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终身不得担任相应职务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安全管理、监理人员,发现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从严追究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年度安全生产督查和生产安全事故督导中,要重点对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落实到位情况进行督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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