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3/05 |
颁布日期: |
2013/03/05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3/05 |
颁布日期: |
2013/03/05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意见》(晋办发〔2011〕30号),为了持续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一)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 4类25项构成:
1.总体控制指标。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2.绝对控制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6)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
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重大事故起数
煤矿重大事故起数
(3)特大事故起数为零
(二)各市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省政府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分解指标原则,综合考虑各市安全生产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市政府。
控制指标包括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其中:绝对控制指标17项,相对控制指标5项。
2.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包括安全生产综合工作、重点工作。
综合工作6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查处。
重点工作8项,分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建筑、民爆物品、冶金等工贸行业。
(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省政府对省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省政府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到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指标的分解和控制,并下达到各市监管部门和直接监管的企业。
省安监局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煤炭厅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建设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太原铁路局负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分解到本行业领域的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
2.工作目标。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共5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查处。
(四)中央驻晋企业、省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
中央驻晋企业、省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由所在地市级政府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与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省政府与11个市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省公安厅交管局与各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政府应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本行政区内各个企业。
(二)与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省政府与33个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别是: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体育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农机局、省烟草专卖局、省地勘局、省煤炭地质局、省引黄工程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劳教局、山西电监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西安监局。
(三)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省、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层层分解。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对象。
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方法及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考核满分100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 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对各市政府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控制指标6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工作目标4分),其中: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3;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两项得分之和为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
各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满分10分,其中控制指标6分,工作目标4分,由省公安厅交管局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并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安委办,按对应权重比例计入各市政府考核得分。
2.对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按照责任书内容逐项打分,累积计算。
(三)考核否决事项。
1.各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2)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简称重点行业,以下同)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
(3)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否决意见由省公安厅交管局提出,报省政府安委办。
2.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否决或扣分:
(1)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重点行业发生1起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其他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 对负责指标分解和控制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否决;对事故单位负主管责任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省有关部门及其二级单位同时与省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对负责指标分解和控制的二级单位予以否决,对上一级省有关部门在考核得分中扣5分;但省监狱管理局因煤矿事故被否决,对省司法厅考核时不扣分。
四、奖项设置
(一)安全生产模范市政府、先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单位。
考核为良好以上的市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市政府;从前三名中选出1个模范市政府。
考核为良好以上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重点行业监管部门和单位评为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单位。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抢险救灾先进单位各20个,共80个;安全生产优秀单位100个。
安全生产模范企业10个,从中央驻晋、省属重点企业(含下属基层企业)中产生,其中:煤炭企业5个、非煤矿山企业1个、化工企业1个、冶金企业1个、交通运输企业1个、建筑施工企业1个。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30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抢险救灾先进个人各30名,共120名;安全生产优秀个人260名。
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央驻晋企业、省属重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推荐产生。推荐比例:政府占10%,部门占30%,所属企业占60%。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报省考核办。
对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安委会审核后,报省考核办,作为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依据。
(二)通报表彰。
省政府对本年度模范市政府、先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突出贡献单位通报表彰;省政府安委会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通报表彰。
(三)给予奖励。
1.本年度评为模范市政府的,奖励100万元;评为先进市政府的,各奖励50万元。
2.负责重点行业指标分解控制的监管部门完成本年度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考核为优秀的各奖励50万元,考核为良好的各奖励40万元。
负责其他行业指标分解控制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本年度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考核为优秀的各奖励25万元,考核为良好的各奖励20万元。
未安排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评为先进的,各奖励10万元。
3.安全生产模范企业各奖励50万元。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抢险救灾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安全生产优秀单位,每个单位奖励2万元。
5.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抢险救灾等先进个人,每人奖励0.5万元;安全生产优秀个人,每人奖励0.3万元。
各项奖励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总额3500万元。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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