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7/23 |
颁布日期: |
2013/07/23 |
颁布机构: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7/23 |
颁布日期: |
2013/07/23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依据《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吉政办发〔2013〕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二五”期间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辖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依据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二五”及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国家对 “减排三大体系”(减排统计体系、减排监测体系、减排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相关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重点减排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减排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十二五”减排总体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减排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是以国家下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作为主要依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具体实施。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年6月末,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上半年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开发区提出预警。每年12月底前,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本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年终核查采取现场抽查和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市畜牧局进行会审,形成考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绩效管理指标考评及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市政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为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票否决”制,暂停该区域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相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市政府将对相关政府及负责人,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第十一条 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对于瞒报谎报、弄虚作假情况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需经市环保局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