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13)
颁布机构: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24 |
颁布日期: |
2013/07/24 |
颁布机构: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24 |
颁布日期: |
2013/07/2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5月16日印发的《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邯政办〔2011〕8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
邯郸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邯郸市防洪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县(市、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委、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常委、市委农工委书记任副政委,市政府分管城建、农业的副市长和邯郸军分区司令员以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人防办、市供销社、市物资总会、邯郸广播电视台、武警邯郸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漳卫南运河岳城水库管理局、漳卫南运河邯郸河务局、邯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漳河上游管理局、邯郸供电公司、联通邯郸分公司、北京铁路局邯郸工务段为成员单位,其负责同志为成员。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市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定重要河道、大中型水库、重点蓄滞洪区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县区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全市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组织、指导各城镇规划区域内防洪、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分管工程防洪、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并做好防洪自保工作。
市商务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督导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等各类学校师生与校舍的度汛安全。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邯郸市区的城市排水工作;负责防洪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排水管网清理维护、沥涝抽排和汛期应急排水工作。
市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旱、涝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水灾、旱灾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退或转移。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勘察、监测、预报、防治等工作。
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市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的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保障防汛抗旱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信畅通。
市旅游局:加强旅游景区及其设施的汛期安全管理,汛期根据天气情况组织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非常情况下及时关闭景区,做好旅客安全转移工作。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参与重大灾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所辖人防工程及地下设施的检查维护,保证度汛安全。
市供销社、物资总会: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有关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供应工作。
邯郸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搞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
武警邯郸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向社会发布防汛期间断交、绕行、分流、避险等交通管制措施,制定交通疏导应急预案,遇有强降雨,增加警力指挥疏导交通;指导有关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遇险路段疏堵保畅等工作。
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岳城水库管理局:在水利部海委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加强工程监测,严密监视工程状况,及时提供汛情、工情、险情,严格执行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指令,搞好工程常备料储备工作。
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邯郸河务局:加强对漳河、卫河、卫运河的监护,为市和沿途各县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提供汛情、工情、险情,搞好险工、险段的处理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及防守抢护方案,并做好常备料储备工作。
邯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严密监视水文动态,及时为防汛抗旱提供雨情、水情、墒情测报情况和洪水预报及旱情态势等情况,当好防洪抗旱调度的参谋助手。
水利部海委漳河上游管理局:负责漳河上游工程监测和水量调度,及时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汛情、工情、险情、供水等信息,协调漳河上游水事,确保漳河上游防洪供水安全。
邯郸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发电和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调整负荷,保障防洪工程设施启动和防汛、抗旱、排涝、抢险、救灾用电。
联通邯郸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度汛安全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信畅通。
北京铁路局邯郸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各单位防洪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监督,责成建设、施工、运输和养护维修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确保铁路运输畅通。负责协调、组织铁路运力运送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防疫人员,以满足紧急抢险和救助工作以及受险群众安全转移的需要。
市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市防洪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和抗旱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主要行洪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指导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洪水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洼淀、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组织、指导和检查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各地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制、分部门负责责任制、技术参谋责任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各县(市、区)防汛抗旱年度工作安排,对重特大洪涝、干旱灾害,重大防洪安全隐患,上级机关、领导的批示、指示和指令,发生溃坝、堤防决口并造成严重伤亡和影响的重大事故等进行防汛抗旱督察。
(二)五大责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为加强对防汛抗旱第一线的领导,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全市分为五个防汛抗旱责任区,即漳卫运河责任区、滏阳河责任区、山丘责任区、平原责任区、城市责任区。发生较大洪水或严重干旱时,各责任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责任区坐阵领导原则上由分包责任区的市级领导担任。
1.漳卫运河责任区:主要防御范围是临漳县、魏县、大名县、馆陶县等4个县,其办公地点设在大名县。
2.滏阳河责任区:主要防御范围是磁县、邯郸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等5个县,其办公地点设在邯郸县。
3.山丘责任区:主要防御范围是武安市、涉县、峰峰矿区等3个县(市、区),其办公地点设在武安市。
4.平原责任区:主要防御范围是成安县、肥乡县、广平县、邱县等4个县,其办公地点设在肥乡县。
5.城市责任区:主要防御范围是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
五大责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职责: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调度本责任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掌握责任区内的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各责任区指挥部的调度决策,除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处置措施外,涉及全市的重大决策,如水利与防洪工程调度、抢险救灾人员调动、物资调度、重要汛情灾情的对外发布等,均应通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名义予以传达或公开发布。
(三)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市、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政府、人民武装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部门所属河系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即岳城水库管理局、邯郸河务局、邯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东武仕水库管理处、漳滏河灌溉供水管理处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河道、本水库、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信息。气象、水文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要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要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要在30分钟内同时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当漳河、卫河、卫运河、滏阳河、洺河、支漳河分洪道、留垒河、渚河、输元河、牤牛河、老沙河、老漳河等行洪排沥河道干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5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和闸涵、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统筹组织协调抢险工作。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时,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和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上报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按照调度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洪涝灾情信息。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抓紧核实,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4小时内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核实上报,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旱情信息。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1.河道洪水预警。当漳河、卫河、卫运河、滏阳河、洺河、支漳河分洪道、留垒河、渚河、输元河、牤牛河、老沙河、老漳河等行洪排沥河道干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标准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沥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向群众发放明白卡,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转移和抗灾救灾。
4.蓄滞洪区预警。蓄滞洪区所在地政府要拟订人员安全转移方案,报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当蓄滞洪区启用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人员安全转移方案实施避险转移。
5.干旱灾害预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6.供水危机预警。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领导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四、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署命令。
(一)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单河或单县(市、区)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多河或多县(市、区)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邯郸市城区或者多个县城发生特大沥涝灾害;
(4)漳河、卫河、卫运河、滏阳河、洺河、支漳河分洪道、留垒河、渚河、输元河、牤牛河、老沙河、老漳河等行洪排沥河道干流达到保证水位,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大名泛区或者永年洼蓄滞洪区启用;
(6)大型或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7)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8)邯郸市城区或多个县城发生特大干旱。
2.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指挥调度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建议,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签署实施措施命令。涉及到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外省及其他设区市管理的防洪工程,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方面协商,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下游河道安全运行。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责任区指挥部,市级领导现场进行指挥。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协助责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技术指导。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邯郸日报、晚报和邯郸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单河或单县(市、区)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多河或多县(市、区)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邯郸市城区发生严重沥涝或单个县城发生特大沥涝灾害;
(4)漳河、卫河、卫运河、滏阳河、洺河、支漳河分洪道、留垒河、渚河、输元河、牤牛河、老沙河、老漳河等行洪排沥河道干流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黄粱梦洼、高臾洼、王湾等滞洪区、缓洪区启用;
(6)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7)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8)邯郸市城区发生严重干旱或单个县城发生特大干旱。
2.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指挥调度预案。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黄粱梦洼、高臾洼、王湾等滞洪区、缓洪区需要启用分洪时,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命令分洪。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责任区指挥部,市级领导现场进行指挥。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协助责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技术指导。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2)邯郸日报、晚报和邯郸电台、电视台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单河或单县(市、区)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多河或多县(市、区)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邯郸市城区发生一般沥涝或多个县城发生严重沥涝灾害。
(4)除漳河、卫河、卫运河、滏阳河、洺河、支漳河分洪道、留垒河、渚河、输元河、牤牛河、老沙河、老漳河以外的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多个县(市、区)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7)邯郸市城区中度干旱或多个县城发生严重干旱;
(8)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暴雨灾害Ⅰ级预警。
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指挥调度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把洪水调往少水河系和干旱地区。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邯郸日报、晚报和邯郸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四)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单河或单县(市、区)发生5~10年一遇较大洪水;
(2)一个县(市、区)发生洪涝灾害;
(3)邯郸市城区部分地区积水,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4)大型或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5)重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6)多个县(市、区)发生轻度干旱;
(7)邯郸市城区或多个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8)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暴雨灾害Ⅱ级预警。
2.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视情况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五)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河道洪水。当漳河、卫河、卫运河、滏阳河、洺河、支漳河分洪道、留垒河、渚河、输元河、牤牛河、老沙河、老漳河等行洪排沥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用分洪河道分泄洪水,加速洪水下泄。
当河道洪水超过保证标准,需启用重点蓄滞洪区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启用大名泛区蓄滞洪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建议,省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其它蓄滞洪区由市防指负责调度运用,永年洼需破堤分洪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建议,省防指决定。
在紧急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2.沥涝灾害。当出现沥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容易发生内涝的城市区域或县城,要发动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搞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山洪灾害。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民政、交通运输、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人员作出决策后,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实施救灾行动。
发生山洪灾害时,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干旱灾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视情况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5.供水危机。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城区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县(市、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六)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1.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5.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各级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级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七)指挥和调度。
1.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办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3.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5.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疫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八)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2.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九)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3.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十一)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调市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要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要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三)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
2.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应急抢险,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邯郸军分区或县(市、区)武装部提出申请,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4.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要直接为农民提供灌溉、生活用水,维修机具、租赁设备、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供电保障。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五)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
(六)医疗保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七)治安保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八)物资保障。
1.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2.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重要河流、重要防洪设施的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相关手续。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3.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单位接到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所属仓储单位发货,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调拨情况。
调用市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商品价款、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申请调用单位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结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与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结算。
4.申请调用市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市级防汛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存储,并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调出、回收市级防汛物资的往返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
5.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干旱频繁发生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九)资金保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要市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协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十)社会动员保障。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要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六、善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防汛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蓄滞洪区补偿。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五)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六)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邯郸市有关水利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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