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颁布机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4 |
颁布日期: |
2020/02/14 |
颁布机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4 |
颁布日期: |
2020/02/14 |
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0〕1号)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经2020年2月13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3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邯郸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属地责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依法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疫情防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市、县、乡、村(社区)四级防控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防输入、防输出、防传播、防扩散,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网格化管理及相关防控措施。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散、远”住宅小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户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商务楼宇、写字楼等,由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要求做好防控、排查、宣传、稳定、保障、信息报送和预防性消毒等工作。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自觉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加强宠物管理,不得违法捕猎、运输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
(三)凡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及时向属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如实报告;
(四)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提前规划统筹,确保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拨付到位。涉及年度预算调整的,要及早谋划,予以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加大统筹力度,保障防疫物资、重点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工作需要;必要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所在辖区的疫情防控进展情况,统筹安排企业复工复产。
复工企业应当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按照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发生地或者防控重点地区等无法按时返岗的重点疫区员工,应当留岗、留职。
提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
学校应当制定校园防疫规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帮助和扶持。
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的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与相邻地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由歧视疫情相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十、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本决定各项规范落到实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