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01 颁布日期: 2012/04/01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01
颁布日期: 2012/04/01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邯郸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 邯郸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城市洪涝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邯郸市防洪条例》;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邯郸市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邯郸市滏阳河系防洪预案》、《邯郸市滏阳河系洪水调度规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邯郸市城区内河流洪水、暴雨沥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峰峰矿区距城区较远,相对独立,单独编制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 城市概况   2.1 自然地理   邯郸市城区位于河北省南部,太行山东麓,地处东经113°15′~114°39′,北纬36°20′~37°02′之间,距省会石家庄150 km。市区地势呈西高东低状,京广铁路以西为低山丘陵,地面高程一般为60~100 m,地面坡度1/80~1/200;铁路以东为平原,地面高程一般为50~55m,地面坡度约为0.3‰左右。   城区属北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位于山丘与平原接壤处,为山前洪积平原的后缘,夏季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及印度洋气流和太行山的影响,易形成大雨,洪涝灾害比较频繁。年平均降雨量为480.5㎜,且分布不均,主要集中于汛期6~9月4个月,平均降雨量354.3㎜,占全年降雨量的74%,而且特别集中于7月下旬至8月上旬。   城区内的河流有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渚河、沁河、输元河、牤牛河等。滏阳河是一条惟一贯穿市区的常年性河流,具有工业供水、农业灌溉、生态用水、行洪排涝等多种功效。其余为季节性河流,按流域均属子牙河系。   2.2 社会经济   邯郸市城区分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及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县级单位邯郸经济开发区和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邯郸市城区共有人口110.17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86.25万人),建城区面积191.58km2,国民生产总值198.52亿元。市内分布有冶金、发电、纺织等支柱企业,河北工程大学、邯郸学院等大中专院校,预备役炮兵旅、武警支队等部队。   市内有水厂3座,供水管道长度1339.7km,煤气管道131km,供热管道223km,城市道路285km,桥梁45座,排水管线735公里(其中污水管网293公里,雨水管网442公里),雨污水抽升泵站21座,污水处理厂2座,防洪堤坝37km。京广铁路、107国道、京港澳高速公路纵贯南北,邯长铁路、邯济铁路、309国道及邯武、邯大、邯临公路四通八达。邯郸市城区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又是晋冀鲁豫四省的交通枢纽和区域中心城市,搞好城市防洪工作对于保障全市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3 洪涝风险分析   由于城区地形西部多为丘陵、东部为平原,如遇较强降雨,上游汇水加当地径流,极易引起东部平原积水,形成洪涝灾害。渚河、沁河、输元河、牤牛河均从低山丘陵区进入平原,上游山高坡陡,植被稀少,源短流急,从降雨到产流、汇流、形成洪峰,历时较短,一般只有几个小时,洪水陡涨陡落,峰高量大。尤其在渚河、沁河、输元河上游分布有10座小型水库,一旦垮坝,洪水将顺河而下冲向城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洪水特点,给抗洪抢险带来极大的难度。   城区交通干道易积水段为中华大街的联纺路至纺织沟段,滏东大街人民路至丛台路段,丛台路东柳大街至东环路段等。上述区段即使遇短时强降雨,也会造成多处积水,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另外,城区内穿京广铁路各立交桥是连接城区东西部乃至城市与西部各县(市、区)联系的交通咽喉,且京广铁路又是低山丘陵与平原的分界线,从而造成各立交桥汇水量大流急,不易及时排除。   据史料记载,上世纪邯郸城区多次发生洪涝灾害, 1945年6月,连降暴雨,渚河、沁河洪水溢出河槽,农田受淹2.2万亩。1947年8月,沁河在京广铁路以东决口,旧城北门外及和平路被淹,水深0.5 m,南仓库区水深2 m。1956年7月,连降大雨,南仓库区、联纺区、滏阳河两岸全部被淹,水深0.5~1m,农田受淹20.1万亩,成灾9.2万亩。1963年8月2~9日,连续8天降雨量1033.4㎜,为历史罕见的特大暴雨,仅沁河、渚河、输元河三条河流洪峰流量达1277 m3/s,河堤多处决口,冲毁铁路桥梁,城区大部被洪水淹没,铁路以东平均水深1~1.2 m,化工区、南仓库区达2~2.5 m,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当时价格)。   2.4 洪涝防御体系   为确保邯郸城区的防洪安全,自1956年始先后兴建了沁河齐村大坝、滏阳河张庄桥节制闸、支漳河分洪闸、苏里泄洪闸,开挖疏通了支漳河分洪道,改道了渚河,修筑了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渚河、输元河、牤牛河等河道防洪堤防及黄梁梦洼滞洪区的围堤工程。城区西面洪水经齐村大坝拦截经溢洪道入输元河,在黄粱梦洼滞洪区滞洪后经苏里闸排入滏阳河;西南面洪水经渚河入滏阳河,经由支漳河分洪道分洪,使洪水排入永年洼。从而将城区西、南面的洪水进行有效拦截、疏导,使其绕城而过,避免洪水对城区的直接威胁。城区沥水通过市内雨水管网、抽升泵站和排水明渠排除。雨水管网主要由学院北路、光明大街、贸易路、联防路、东环路大雨水排放系统组成;抽升泵站共21座,为107沿线各立交桥泵站、滏阳河沿岸各泵站及北环应急泵站等,总抽水能力27 m3/s;排水渠道主要有化工沟、纺织沟、邯临沟及霸王渠、高级渠等,是城区排沥的重要渠道。上述所排沥水最终汇入滏阳河,因此, 应合理调度滏阳河城区段的张庄桥、柳林、电厂三座节制闸和贺庄橡胶坝,使其在满足工业用水的前提下尽快排除城区沥涝。   邯郸市在1999年就被列入全国重要防洪城市,按国家规定近期应达到100年一遇、远期应达到200年一遇防洪标准。但渚河、输元河均按50年一遇、支漳河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当时由于受资金和技术所限,有的工程也未能按设计标准完成。几十年来,由于管理不善、投入不足等原因,工程失修失养,破坏严重,现状防洪标准一般只有5~10年一遇。城区内排水设施不完善、抽升设备老化、河渠管网淤积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另外,根据邯郸城区50年的发展实际和今后的建设规划,部分城区已经或将要超出现有防洪排沥工程的保护范围,需加快实施《邯郸市中心城区防洪排沥规划》。   2.5 重点防护对象   党政机关要地、部队驻地、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以及城市经济中心、生产生活必需品仓库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重要地下设施,重要有毒害污染物生产或仓储地,重要交通干线、城区易积水交通干道、各立交桥,危房稠密居民区及低洼易涝区域等。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3.1.1 市设立城市防汛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城市防汛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市城市防汛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3.1.2 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城建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公用事业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市人防办、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教育局、邯郸供电公司及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开发区、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邯郸县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3.1.3 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城市的防汛工作,组织编制城区内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城市沥涝抽排方案,及时掌握城市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抗洪抢险,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城市雨洪资源利用等工作。   3.2 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城市防汛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具体负责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城市防洪预案的编制并按照预案进行控制运用,城市周围、穿越城区所辖河道工程的管理维护,负责洪水调度工作,指导协调各有关区县、部门和单位抗洪抢险、河渠清障、沥涝抽排等城市防汛日常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分管工程防洪、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在建重点工程和建筑工地,制定应急预案,保证排水畅通,确保施工安全。   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城区内防洪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排水管网管理维护、沥涝抽排和汛期应急排水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所辖人防工程及地下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保证人防工程设施度汛安全。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危旧房屋的维修管理和居民撤离转移安置,保证危旧房屋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拆迁过渡房的日常管理,确保被拆迁户安全度汛。   市教育局:负责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等各类学校师生与校舍的度汛安全。   邯郸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发电和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优化调度,调整负荷,保障防洪工程设施启动和防汛、排涝、抢险、救灾用电。特别是对滏阳河各节制闸、支漳河分洪闸及各抽升泵站,要做到电力保证。   丛台区:负责辖区内滏阳河、输元河、纺织沟、化工沟、铁路边沟等清淤清障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乡村做好滏阳河、输元河及相关排水沟渠的抗洪抢险工作。   邯山区:负责辖区内滏阳河、渚河(含南支)、支漳河分洪道、北羊井水库等清淤清障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乡村做好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渚河、北羊井水库及相关排水沟渠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王湾缓洪区启用时的群众避险转移等工作。   复兴区:负责辖区内渚河(含南北支)、输元河、化工沟等清淤清障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乡村做好渚河、输元河及相关排水沟渠的抗洪抢险工作。   邯郸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滏阳河、邯临沟、社教沟、汽路沟、苏唐沟等清淤清障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乡村做好滏阳河及相关排水沟渠的抗洪抢险工作。   市马头生态工业城:负责辖区内滏阳河、牤牛河、澄槽沟、霸王渠等清淤清障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乡村做好滏阳河、牤牛河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西村缓洪区启用时的群众避险转移等工作。   邯郸县:严防死守齐村大坝,当西湖自溃坝不能自溃时,负责爆破。负责辖区内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渚河北支、沁河、输元河、邯临沟等清淤清障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组织辖区内乡村及企事业单位做好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输元河及相关河渠的抗洪抢险工作,落实好河道分洪及黄粱梦洼滞洪区启用时的群众避险转移等工作。   各区县要负责辖区内党政机关要地、部队驻地、电台、电视台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的防护工作。   驻城区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自保工作,落实好自保的防汛物料和抢险队伍,完善防洪预案和紧急避险措施等工作。同时,要按照《防洪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的防汛抗洪工作。   3.3 市城市防汛办公室职责   承办市城市防汛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城市防洪有关的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城市防汛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提出重要工程的调度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协调各区县、部门和单位做好洪水调度和沥涝抽排工作;具体编制并实施城市重要行洪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指导、督促各区县、部门和单位制订并实施各类防洪排涝预案;指导、督促、协调各区县、部门和单位河渠清障、管涵清淤及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和水毁防洪排涝工程修复;指导各区县、部门和单位防汛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督促、检查各区建立健全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分部门负责责任制、技术参谋责任制和防汛岗位责任制。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城市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洪涝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洪涝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气象水文信息。   当预报城区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预警级别规定提早预警,通知各区县、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雨情、水情并做出相应行动。   4.1.2 防洪与排涝工程信息   (1)防洪工程信息   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人员,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每日5时前向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城市防汛指挥机构。   当堤防和闸涵、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区域预警,同时向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2)排涝工程信息   当邯郸市城区出现大雨以上降雨强度,排涝沟渠、排水管网、抽升泵站开始运行时,各区县、部门和单位应组织人员,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清淤疏浚或排除故障,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在强降雨发生后2小时内报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   当重要排涝工程出现险情,各区县、部门和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作出抢险决策。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抓紧核实,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管委会)和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2 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Ⅱ、Ⅲ、Ⅳ共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1)单河可能将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或多河可能将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渚河、沁河、输元河、牤牛河等河道干流达到标准洪水水位;   (3)邯郸市城区预报有特大暴雨;   (4)邯郸市城区普降大暴雨,滏阳河城区段排沥能力接近设计能力,且预报大暴雨仍将持续。   4.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1)单河可能将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或多河可能将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渚河、输元河、牤牛河、沁河等河道干流达到警戒水位;   (3)黄梁梦洼、高臾洼、王湾缓滞洪区即将启用;   (4)邯郸市城区预报有大暴雨;   (5)邯郸市城区普降暴雨,各排水沟渠、排水管网、抽升泵站排沥能力接近设计能力,且预报暴雨仍将持续。   4.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1)单河可能将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或多河可能将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邯郸市城区普降大雨,城区内易积水交通干道低洼处阻断交通,低洼易涝区域积水较严重,且预报大雨仍将持续。   4.2.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1)单河可能将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即将行洪;   (3)邯郸市城区预报有短时强降雨过程。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和组织准备。加强宣传,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松懈情绪,增强全民水患意识、依法防洪意识和防洪自保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和防汛队伍,加强防汛抢险队建设,充分发挥城区商贸云集、交通便利、技术力量强、机械化程度高、信息传递手段多的优势,提高防汛抢险的技术含量和机械化水平。   (2)工程和预案准备。做好河渠管涵清淤清障工作,按时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和水毁工程修复任务,落实跨汛期施工的防洪工程和病险工程的安全度汛方案,维修、保养备用电源、备用通信设施和闸门启闭设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工程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沥涝排除预案、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安置预案,对重点防护对象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建立相关协调机制,注重与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的相互协调衔接。   (3)物资和通信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机具、车辆、器材、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蓄滞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4)防汛检查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实行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和上级领导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防汛检查手册》要求,做好检查工作,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加强对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防洪工程巡查制度,强化水行政执法力度,严查倾倒垃圾、私搭乱建、河堤取土、垦堤种植等水事违法案件,确保防洪排涝工程正常运行。   4.3.2 河道洪水预警行动   当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渚河、沁河、输元河、牤牛河等行洪排沥河道干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Ⅰ级、Ⅱ级预警由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意后发布,Ⅲ级、Ⅳ级预警由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   各区县、部门和单位按照预警的区域、级别,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有关单位和居民转移人员和财产。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3.3 暴雨沥涝预警行动   各区县、部门和单位应当随时掌握城区沥涝情况和排涝工程设施运行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气象预报和城区沥涝情况,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   Ⅰ级、Ⅱ级预警由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意后发布,Ⅲ级、Ⅳ级预警由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   各区县、部门和单位按照预警的区域、级别,做好防涝自保和排涝的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4.4 主要防御方案   4.4.1河道洪水防御方案   滏阳河洪水防御方案(包括支漳河分洪道及黄梁梦洼、高臾洼、王湾缓滞洪区)按《邯郸市滏阳河系应急防洪预案》执行。各河洪水调度方案按《河北省河道洪水调度方案》和《邯郸市滏阳河系洪水调度规程》执行。邯郸县负责的城市防洪工程的防御方案按有关预案执行。   (1)主要防御对象及抢险责任段划分。主要防御对象为齐村大坝、涧沟坝、北羊井水库,渚河及其北支左堤,支漳河分洪道邯肥铁路桥以上左右堤、以下右堤,输元河、牤牛河右堤。丛台区负责输元河右堤京广铁路桥至滏阳河;邯山区负责北羊井水库以及渚河左堤京广铁路桥至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左右堤分洪闸至南湖橡胶坝;复兴区负责渚河及北支左堤酒务楼村县界以下至京广铁路桥,输元河右堤溢洪道出口至京广铁路桥;市马头生态工业城负责辖区内牤牛河右堤;邯郸县负责齐村大坝、溢洪道、自溃坝、涧沟坝以及渚河北支酒务楼村县界以上左堤、支漳河分洪道南湖橡胶坝以下左右堤。   (2)河道洪水量级划分。渚河、输元河、牤牛河均为季节性河流,根据现状过水能力,洪水量级按洪峰流量划分为标准洪水(现状最大过水能力)和超标准洪水(超过现状最大过水能力)两级。   标准洪水:渚河干流,洗选厂专用铁路以上80 m3/s,以下至京广铁路桥200 m3/s,京广铁路桥以下320 m3/s;输元河169 m3/s;牤牛河10年一遇防洪标准(相应流量229 m3/s)。   超标准洪水:渚河干流,洗选厂专用铁路以上大于80m3/s,以下至京广铁路桥大于200 m3/s,京广铁路桥以下大于320 m3/s;输元河大于169 m3/s;牤牛河大于10年一遇防洪标准。   (3)标准洪水及以下防御方案。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重点落实好党政领导包河、包堤、包重点部位、包重要设施责任制。以“水上滩、人上堤”确定上堤时间,坚持24小时巡查堤防,密切注视责任段内水情、工情变化,封堵穿堤路口、穿堤涵洞,加高加固堤防低洼薄弱段,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险情,配备专用机械,随时清除阻水障碍物。当水位距堤顶1.0m时,调集抢险队上堤防护堤防。   (4)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除做好标准洪水防御措施外,各区应成立现场临时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责任段的抗洪抢险工作。需要协调部队支援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输元河右堤抢险:组织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乡村1000人(其中复兴区500人,丛台区500人),配备相应车辆机具,分别由西邢台村、祝村路、军营路、市政石料厂(有围墙挡道,届时可推倒)、107国道、中华路、滏阳河西侧路上堤,加高加固大堤,抢险物资随时跟进,运至指定地点。   渚河左堤抢险:组织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乡村1500人(其中复兴区1000人,邯山区500人),配备相应车辆机具,分别由小西环、古城北路、南十里铺村、107国道、南环路、张庄桥村上堤,加高加固大堤,抢险物资随时跟进,运至指定地点。特别要保证南北支交汇处及京广铁路附近大堤的安全。邯钢要在复兴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除完成其他抢险任务外,要对渚河北支厂区段的左右堤进行重点防护,确保厂区安全。邯山区对张庄桥村堤内居住的村民,要建立预警机制,明确转移路线,确保万无一失。   牤牛河抢险:市马头生态工业城组织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乡村1000人,由沿河村庄及107国道上堤,配备相应车辆机具,加高加固大堤,保证不决口。抢险物资按规定运到指定地点。   4.4.2暴雨沥涝防御方案   汛前要按照责任分工,对收水口、排水管网、排涝沟渠进行清淤疏通,保证收水及时,排水畅通。对滏阳河各节制闸、贺庄橡胶坝、南湖橡胶坝以及各抽升泵站机械设备进行检修试运行,确保启闭灵活。对重点防护对象准备相应的防汛物料,以备急需。   (1)暴雨防御方案。当城区普降暴雨,市政部门对交通干道、低洼易涝区域收水口派专人管护,及时清除淤积物,各抽升泵站应及时排除积水,确保立交桥畅通。各区县及交通、建设等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排涝沟渠、管涵派专人管护,特别对桥头、涵洞等易堵塞地段及时疏通,确保排水畅通。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滏阳河各节制闸,尽快排除城区沥涝。低洼易涝区域做好安全自保工作。   (2)大暴雨防御方案。当城区普降大暴雨,除做好暴雨防御方案各项工作外,还应当:立交桥抽升泵站排水不及、阻断交通时,要增设临时排水设备,确保北环路、联纺路、人民路、古城北路、南环路等5座立交桥畅通。排涝沟渠的桥头、排水涵洞等易堵塞地段排水不及时,视情况予以拆除。合理调度滏阳河张庄桥枢纽,放空南湖橡胶坝存水,敞开柳林闸,电厂闸上游水位降至仅够邯电生产需求。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积水情况实行交通临时管制与疏导,处置被困车辆。城区各单位、社区居民及乡村做好安全自保工作。   (3)特大暴雨防御方案。当城区普降特大暴雨,除做好大暴雨防御方案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减少立交桥汇流面积,增加临时排水设备,确保北环路、人民路、南环路等3座立交桥畅通。根据城区沥涝情况,扩挖排涝沟渠,开挖临时排水通道。控制贺庄橡胶坝上游水位,使其仅够邯钢生产需求;如滏阳河仍渲泄不及,将对市区造成严重威胁时,全部敞开电厂闸三孔闸门(可能影响邯电生产)。各区县要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地、部队驻地、电台、电视台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的防护工作,落实好充足人员和物资,确保外水不进院、内水及时排除;对危房稠密居民区及低洼易涝区域要明确群众安全转移路线、安置措施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抢险队,要随时待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生命线工程畅通。 5 应急响应   按城市发生洪水、暴雨沥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工作目标。应急响应的发布按《邯郸市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1 Ⅰ级应急响应   5.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单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或多河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渚河、沁河、输元河、牤牛河等河道干流达到标准洪水水位,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城区内普降特大暴雨。   5.1.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河道洪水防御方案和暴雨沥涝防御方案。   (2)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做出城市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排涝等工程。   (5)按《邯郸市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   (6)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指导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8)市城市防汛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可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9)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资金、物资、卫生、防疫等支持。   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工作。各区县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5.2 Ⅱ级应急响应   5.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单河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或多河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渚河、沁河、输元河、牤牛河等行洪排沥河道干流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黄梁梦洼、高臾洼、王湾等缓滞洪区启用;   (4)城区西面渚河、输元河、沁河上游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城区内普降大暴雨。   5.2.2 Ⅱ级响应行动   (1)城市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商,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河道洪水防御方案和暴雨沥涝防御方案。   (2)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排涝等工程。黄梁梦洼、高臾洼、王湾缓滞洪区需要启用分洪时,按《邯郸市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6)按《邯郸市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   (7)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指导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 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市城市防汛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 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资金、物资、卫生、防疫等支持。   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防洪排涝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各区县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5.3 Ⅲ级应急响应   5.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单河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多河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城区内普降暴雨。   5.3.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市城市防汛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城市防汛领导小组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排涝工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或市城市防汛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市城市防汛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工作。   (4)市城市防汛办公室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民救助、卫生防疫等支持。   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各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5.4 Ⅳ级应急响应   5.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单河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开始行洪;   (3)城区内发生短时强降雨过程。   5.4.2 Ⅳ级响应行动   市城市防汛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城市防汛办公室人员参加,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排涝工程,加强对汛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城市防汛领导小组组长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通报。   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5.5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5.1 河道洪水   当滏阳河、支漳河分洪道、渚河、输元河、牤牛河等行洪排沥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接近标准洪水水位,危及邯郸市主城区时,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启用分洪河道分泄洪水,加速洪水下泄。启用黄梁梦洼、高臾洼、王湾缓滞洪区时,按批准的《邯郸市滏阳河系应急防洪预案》和《邯郸市滏阳河系洪水调度规程》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5.2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洪水来临时,各区县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堤防、水闸的巡查监测。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立即上报的同时向可能淹没区域预警。当采取措施效果仍未明显时,在及时上报的同时向可能淹没区域发出警报,组织群众迅速撤离危险区,并调集专业抢险队全力抢险,需部队支援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当河道上游水库发生险情时,有关区县应迅速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并调集防汛队伍上堤抢险。   5.5.3 暴雨沥涝   当城区出现沥涝灾害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暴雨沥涝防御方案,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并组织城区各单位、社区居民及乡村做好安全自保工作。   城市沥水限排指令的发布机关是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   5.6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6.1 信息报送、处理   (1)汛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市城市防汛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5)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各级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5.6.2 指挥和调度   (1)进入汛期,各级防办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当发生洪涝灾害时,张庄桥枢纽、苏里泄洪闸、西湖自溃坝按照有关规定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度;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市内柳林闸、电厂闸、贺庄橡胶坝及南湖的调度,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直接调度。为及时排除城区沥涝需全部敞开电厂闸三孔闸门时,由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意后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并立即通知邯电做好相应准备。   (3)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洪涝灾害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水利、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指挥调度工作。   (5)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停热以及有毒害污染物泄漏、疫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力量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5.6.3群众转移和安全   出现洪涝灾害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要明确转移的路线、交通工具、安置位置及相应的安全与生活保障措施。   5.6.4 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2)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在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6.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3)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管委会)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出现洪涝灾害后,当地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6.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涝灾害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7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按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依照紧急防汛有关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管委会)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1.3 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调动部队或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应急抢险,按《邯郸市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2.2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所属抢险段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6.2.3 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需要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物资和救生器材。   6.2.4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以及交通、人防、房管等部门和单位应成立应急抢险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6.2.5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必要时,由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重点防护对象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6.5.1 各区县、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   6.5.2 需市级防汛物资支持时,其调用、费用支付、结算方式等,按《邯郸市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储备的防汛物资,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管理调用。   6.5.3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辖区内防汛宣传、培训、演练等日常开支和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特大防汛经费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6.6 社会动员保障   6.6.1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沥涝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6.6.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6.3 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针对部分干部群众对防汛工作存在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加强防洪保安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水患意识、依法防洪意识和防洪自保意识。定期对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进行培训。组织必要的防汛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抢险能力。 7 后期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7.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储备和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以及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工程或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所需资金由工程或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筹集。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保险理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执行,洪涝灾害严重的,保险部门可在未掌握全部损失前先行赔付部分资金,以利迅速恢复生产生活。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7.6 调查与总结   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调查、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排涝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各区县、部门和单位:在本预案中特指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开发区、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邯郸县以及与城市防洪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洪灾与涝灾:在丘陵山区降雨,沿沟道和坡面流下来的大水叫洪水,发生的灾害叫洪灾;在平原地区降雨,从平地和沟渠漫流而来的雨水叫沥水,发生的灾害叫涝灾(也称沥涝)。   汛期:按季节而来的洪水叫汛水,发生汛水的季节叫汛期。我省的汛期是6~9月,上汛时间定为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 为7月10日至8月10日;最容易发生洪涝灾害的时期是“七下八上”(即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一般称为防汛关键期。   降雨强度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24小时降雨量, 0~9.9毫米为小雨,10.0~24.9毫米为中雨,25.0~49.9毫米为大雨,50.0~99.9毫米为暴雨,100.0~250.0毫米为大暴雨,大于250.0毫米为特大暴雨。   洪水等级划分:一般洪水为5~10年一遇,较大洪水为10~20年一遇,大洪水为20~30年一遇,特大洪水为大于50年一遇。   重现期:即通常所讲的“多少年一遇”,是指某一水文要素在长时间内发生的平均周期,即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平均多少年发生一次。   警戒水位:堤防临水到一定深度,有可能出现险情,需要防汛人员上堤巡堤查险,做好抗洪抢险准备的警惕戒备水位。我省主要河道的重要水文站都有警戒水位的规定。省没有规定的,我市规定水上滩时的水位为警戒水位。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城市防汛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区县、部门和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防汛应急预案。本预案的更新由市城市防汛办公室负责组织,报批程序按冀汛办[2006]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城市防汛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城市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