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邯郸市气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8/17 |
颁布日期: |
2010/08/17 |
颁布机构: |
邯郸市气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8/17 |
颁布日期: |
2010/08/17 |
邯郸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邯气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规范全市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依据相应规章条款,现将有关要求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依据上述规定,全市在组织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主体、需要进行评估的建设项目以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等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组织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主体
雷击风险评估的主体为项目的建设单位。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具有雷击风险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二、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
1、城市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共设施;
2、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3、石油、化工、矿山等易燃易爆物资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爆炸危险环境;
4、医院、商场、学校、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5、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6、重点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建筑高度≥50米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7、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的机场;
8、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
1、需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物理特征、相关设施等)
2、大气雷电环境评价;
3、雷击损坏风险评估;
4、评估结论;
5、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不按要求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办理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并联审批的不予办理施工图联合审查。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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