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8/01 颁布日期: 2025/06/05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8/01
颁布日期: 2025/06/05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4月28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2025年4月28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河北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满足消防救援车辆通行和作业要求,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救援人员、车辆、装备通行的道路以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取水通道等。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违法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并依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依法督促公共建筑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做好场所内部消防车通道的标识、划线、立牌工作;

  (三)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在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依法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四)建立健全消防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对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将行政处罚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并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五)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时,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

  (二)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避免导致挤占消防车通道。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审批城市户外大型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工作;

  (二)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中,消防车通道以及防火间距应当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将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纳入建筑消防验收内容。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通道实施监督检查;

  (二)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实施维护管理,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

  (四)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当同步推进消防车通行改造工作。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对城市道路两侧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依法进行管理;

  (二)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的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

  (三)及时清理城市道路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非机动车和杂物。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路管养权限,对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时,统一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

  (二)依法查处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机动车;

  (三)依法提供车主联系信息,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机动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执法协作等工作机制,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消防车通道管理智能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救援作业;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得低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开放经营的各类市场主要出入口的路障应当采用自动或者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四)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在消防车通行时应当能够便利打开或者挪移。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停车情况的巡查、检查,鼓励采用电子监控等技防措施,引导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停车库或者划线停车位内,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在管理区域内划设停车位的,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以及转弯半径应当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建筑物、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种植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不得设置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在住宅小区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标识标语;

  (七)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协商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鼓励通过自治或者委托专门机构、组织承担本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设施,合理布设消防车通道。

  村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求。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下列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设置、管理、维护工作负责:

  (一)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建工程由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临时消防车通道实施统一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内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周边道路能够满足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要求的,可以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三)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确保临时消防车通道畅通,必要时可以设置临时救援场地;

  (四)监理单位发现占用、堵塞、封闭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障碍物。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 阻碍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派出所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