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
颁布机构: |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2/05 |
颁布日期: |
2013/02/05 |
颁布机构: |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2/05 |
颁布日期: |
2013/02/05 |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工商办[2013]12号)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支队),机关各科室(中心、协会):
现将《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5日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迅速、安全、妥善处理流通环节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统筹协调、统一指挥、系统联动、及时反应、果断处置的工作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经确认已经发生的,造成较大危害及社会影响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较大危害,极有可能引发较大区域性严重社会后果,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分级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流通环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涉及流通环节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和省级工商局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境)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涉及流通环节的;
(4)由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涉及流通环节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涉及流通环节的;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涉及流通环节的;
(4)省政府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预案,涉及工商部门职能范围的;
(5)省政府授权省工商局进行处置,或认为应当由省工商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国家工商总局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到河南省范围的;
(7)省工商局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流通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本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公众食品安全带来较大危害,涉及流通环节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涉及流通环节的;
(3)市政府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预案,涉及工商部门职能范围的;
(4)市政府授权市工商局进行处置,或认为应当由市工商局负责处置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5)省工商局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到洛阳市范围的;
(6)市工商局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流通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食品安全带来一定危害,涉及流通环节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涉及流通环节的;
(3)县级政府认为应当由县级工商机关负责处置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市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市局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满足本预案“1.5分级标准”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所规定6种情形中任意一种的,由市工商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抄送省工商局。经市政府批准,市局成立流通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市局应急预案。
发生一般(Ⅳ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级工商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局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工商局后,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
市局流通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消保科、办公室、法规科、公交科、市场科、注册科、外资科、监管科、商广科、宣教科、监察室、经检支队、12315申诉举报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市消协、财务科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以同时设立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为办事机构,由主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
1.消保科。研究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办公室。将系统各级、各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并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各项保障工作。
3.法规科。负责做好食品安全案件指导工作,参与指导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指导工作。
4.公平交易科。负责组织、指导查处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利用虚假宣传、傍名牌等方式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5.市场科。负责组织、指导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集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6.注册科和外资科。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监管科。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对违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8.商广科。负责组织、指导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
9.宣教科。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0.监察室。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参与或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1.经检支队。负责对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案件进行查处,配合上述各业务科室做好事故处置期间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
12.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工商系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为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
13.12315申诉举报中心和市消费者协会。负责做好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申诉的受理和调解工作。
14.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后勤保障。
15.财务科。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保证应急经费支出和工作需要。
(三)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局应急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主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副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具体工作。
2.检查督促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报,并及时呈报应急领导小组。
5.负责与省工商局、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新闻发言人
市局建立流通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发言人制度,由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局长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原因、基本情况、动态进展、工商部门的安排部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
(五)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随时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指定负责人,各组在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现场处置组。由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负责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掌控局势,维持现场秩序,防止危害蔓延扩大,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安定人心。协同当地政府及卫生等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组织实施应对措施。
2.调查执法组。由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人和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并立即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对可能属于有毒有害的食品及原料,迅速查清品种、产地、供应渠道、购销数量、流向等情况,采取安全控制措施,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对确认属于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及原料,应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追溯源头,依法处理。同时,组织事发地工商部门对同规格、同型号、同批次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清查处理;对问题食品或原料已流向或可能流向外地的,应通报有管辖权的地方和部门进行排查处理。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及时通报当地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3.舆情应对组。由宣教科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通讯、交通、医疗、经费等后勤保障。
三、应急响应
(一)响应处理
根据分级情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和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工商机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具体启动方式,见本预案“2.1市局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的规定。
(二)响应终止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基本查清,过程平稳可控,危害后果或隐患基本消除,工商机关认为可解除应急状态的,由应急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应急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信息。
四、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与通报
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市政府、省局和市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报告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及时畅通。
报告分为首报和续报。首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单位、地点、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可视情况多次续报。报告使用统一格式(见附件)。
流通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上报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签字确认,并按以下规定上报:
1.县(市、区)工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局和地方政府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书面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并结合事件的处置,认真做好续报工作。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市局应在获知信息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局报告,并视情况进行续报。
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辖区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问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发布涉及有可能对经济社会活动和消费者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必须报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政府批准,并对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未经上级工商局批准,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本部门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面的相关信息。
五、应急保障
(一)通讯和信息保障
市局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局应与省局、市政府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各级工商机关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保障专线电话、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24小时畅通,保证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应急领导小组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工作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上下通信联系通畅。
(二)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所有人员、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要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工作日要在岗在位,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各级工商机关局长和主管局长要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要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三)物资和经费保障
建立市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较大事故应急装备名录,包括计算机、网络线缆、卫星电话、车辆、燃油、话筒等物资装备。平时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存,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在应急响应期间,各类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正常可用。
六、后期处置
(一)工作奖励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工作突出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行政问责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流通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瞒报迟报漏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善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市局和事故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形成善后总结上报。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