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南昌市安全生产委员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05/27 颁布日期: 2013/05/27
颁布机构: 南昌市安全生产委员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05/27
颁布日期: 2013/05/27
南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 (洪安字〔2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提高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省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的精神,制定了《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安〔2013〕4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思路   各有关部门在指导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培训的工作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是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进科学安全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各级政府、管委会和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把握安全发展的总体思路,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坚持责任落实、完善制度,坚持夯实基础、提高质量,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式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为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实保障。   二、建立健全以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为重点的“六项制度”   1.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各有关单位及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同时,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安监局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2.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3.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建筑企业及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的课时进行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4.严格落实高危企业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5.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全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由省安监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由市安监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6.严格落实安全培训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安全培训机构除了要认真开展专职教师岗前培训、换证复训、年度继续教育外,还应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覆盖广、层级多的安全培训师资库,吸纳各方面的专家学者、高层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于安全培训工作。   三、认真履行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管监察职能   1.加大安全培训执法监察力度。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本行业安全培训的指导监督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安全培训的执法工作作为行政执法的重点工作来抓,要通过日常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和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加大执法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也应该要结合自身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自纠。   2.加大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的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安监部门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所在企业予以处罚;对发现企业中存在被多次查处,重复使用无证上岗或未经培训上岗人员的应从重处罚。同时,各级安监部门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违法违规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不但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而且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各级培训机构如果存在不按大纲教学、提供虚假资料的培训机构和不按考核标准考试、教考不分、徇私舞弊的现象,主管部门都要依据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四、大力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企业要认真领会省安委会《实施方案》的精神,组织开展宣讲活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把安全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主管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制定培训规划,健全培训制度,加大培训投入,为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安委会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   2.摸清底数,合理安排培训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安全培训目标,立即组织对高危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和承担安全培训职责的专兼职教师等四类培训对象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培训任务,合理安排培训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安全培训任务。   3.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投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同时,各级安监部门要从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合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培训工作。   4.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在制度配套上下功夫,抓紧制定相关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结合实际,推行实施更加有效的安全培训工作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考核。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安全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求贯彻到位,执行有力,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深入开展学习宣贯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企业要按照省安委会《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过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简报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培训的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要加大宣贯力度、拓展宣贯广度、延伸宣贯深度,注重宣传效果,使“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略)   2.《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安〔2013〕4号)(略) 南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5月2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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