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太原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8/29 |
颁布日期: |
2011/08/29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8/29 |
颁布日期: |
2011/08/29 |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并环发[2011]143号)
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各开发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环境监管,省环保厅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晋环函[2011]15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加强排查。根据工作分工,立即组织对辖区内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未履行“环评”、“三同时”制度或由市县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超标排放、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储存和转移不符合相关规定、对卫生防护距离不满足要求和未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处理。
2、进一步加强监管。把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作为环境监管的重点工作,建立监察制度,每月至少对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建立动态管理档案。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在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前,每月至少对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先行汇总,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再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企业环境保护审批、验收、监管各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对由于审批、验收不当或监管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严格实施问责。
接文后,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其中,排查工作应于9月10日前结束,并按照附表格式填报,以书面(盖章)和电子版形式报市环保局。
联 系 人:王许进
联系电话:3090781
传 真:3186703
电子信箱:wxjemal@163.com
附件:1、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企业排查情况汇总表(略)
2、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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