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7)
颁布机构: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7/07/07 |
颁布日期: |
2017/07/07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7/07/07 |
颁布日期: |
2017/07/07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太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专业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相结合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旅发委、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人防办、市防汛办、太原铁路局、市公路分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武警太原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兼任。必要时,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部署;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应急指挥部之间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应急专家组职责
为太原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提供咨询和建议;对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治理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
2.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排查监测、治理工作;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组织修复受损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抢险救灾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控制;维护应急救援交通秩序,疏导灾区周边道路交通,对重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完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特种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调拨救灾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制定应急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实施应急救助灾民款物分配;完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核定、灾情评估、灾害损失情况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灾民转移安置;开展应急救灾款物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落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补助所需资金,做好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收集、核实、分析、处理和报送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进行灾害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市环保局:指导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紧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加强环境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数据。
市住建委:委托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对灾区建构筑物损坏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协助规划部门制定实施灾后重建规划。
市城乡管委:组织城建、供水、排水等设施抢修排险,保障灾区居民生活用水和污水排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道路及威胁其交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治理,灾险情应急抢险救援;组织车辆运输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
市水务局、市防汛办:负责地质灾害区域河道清障疏浚和灾害区域水利设施损毁情况调查、灾害区域水情汛情监测;组织修复被毁水利工程设施,排除因地质灾害诱发的水利工程设施潜在隐患,修复受灾居民饮用水设施,保障灾区居民生活用水。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紧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后续救治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保证饮用水安全;收集报告灾区疫情监测、疫情控制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煤炭局:组织、督促、指导地方所属煤炭企业开展煤矿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排查、监测、治理,对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市安监局:组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排查、监测、治理以及灾险情应急抢险救援);配合当地政府向灾害现场周边矿山紧急征用救援物资。
市旅发委:组织对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治理,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气象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所需气象资料信息,与市国土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灾区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区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市防震减灾局: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市人防办:负责发生地质灾害时人防工程抢修排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人防设施进行巡查、监测、排查,及时加固维修,消除隐患。
太原铁路局:组织对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治理;进行灾后应急处置,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市公路分局:组织对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治理;及时组织抢修损毁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国网太原供电公司:抢修恢复灾区电力设施,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区群众电力供应。
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组织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沿线和危害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治理;及时组织抢修损毁路段和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物资运输。
武警太原支队: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投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抢救受伤人员,寻找遇难人员,转移受灾居民,疏散受灾群众;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驻地大型国有矿山: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所需大型挖掘、装载、运输等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有效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1.2 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对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责任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防灾、监测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1.3地质灾害监测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市、县两级建设、水利、交通、煤炭、安监、气象、教育、旅游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监测预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各类工矿企业、建设单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监测预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电话、广播、敲锣、短信)及时向受威胁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现象和影响程度等情况。
3.2 预警
3.2.1信息收集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同级气象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3.2.2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四个级别:四级为有一定风险;三级为风险较高;二级为风险高;一级为风险很高;分别对应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3.2.3预警信息发布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预警级别达到三级以上时,预警结果在太原电视台当晚节目中向全市播报,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三级网络监测人员发送,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准备工作。预警区域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人员。受灾害威胁单位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要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避险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行动
做好值守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三级(黄色)预警行动
做好隐患点巡查、排查、监测工作,每天巡查监测不少于2次,特别对房前屋后边坡进行重点巡查。
(3)二级(橙色)预警行动
暂停灾害隐患点附近户外作业,严密巡查监测,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发现异常采取避让措施。
(4)一级(红色)预警行动
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隐患点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做好抢险准备,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监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响应及信息报告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4.1.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1.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I级、Ⅱ级)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Ⅲ级)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Ⅳ级)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2.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I级、Ⅱ级)时,市政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进行抢险自救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部署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并组成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应急对策,快速有序开展抢险和搜救工作。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群众;划定危险区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
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时,市、县两级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2.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Ⅲ级)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部署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并组成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应急对策,快速有序开展抢险和搜救工作。同时视现场实际情况,协调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抢险被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及时发布灾情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2.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Ⅳ级)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采取应急措施,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2.4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现场伤亡人员得到有效救治或善后处置,受灾群众基本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3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4.3.1速报时限要求
快捷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发生中型或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发生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县级人民政府在电话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局的同时,速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报国土资源部。
报告时限: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如实向上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信息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情况未全部核实清楚的,应报告已掌握情况,不得以核实情况为由迟报,不得漏报、瞒报和谎报。市政府接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包括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文字续报。
4.3.2 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诱发因素、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对于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新的变化,随时进行续报。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告及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起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政府。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等。
5.2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安置好灾民生活,并继续做好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3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专家组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对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社会志愿者组织等,平时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6.4 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6.5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援和抢险装备,紧急情况下依法向就近单位和矿山征用。现场救援所需大型挖掘、装载、运输等工程抢险装备由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太钢矿业公司、西峪煤矿、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太原市煤炭运销公司、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等驻地国有大型矿山实施应急储备,就近调用,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将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到安全并能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避难场所,并做好受灾群众思想工作和避难场所治安防范工作。
6.8 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订。预案修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政办发〔201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