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3/04/07 |
颁布日期: |
2013/04/07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3/04/07 |
颁布日期: |
2013/04/07 |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3〕167号)
各设区市、广德、宿松县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卫生部办公厅就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3〕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现转发给你们(请在省卫生厅网站首页文件通知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宣传,深入贯彻《办法》和《18号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面向不同受众,大力宣传《办法》和《18号文》精神。
二、以宣传贯彻《办法》和《18号文》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到2013年底,各设区的市至少有2家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并实现职业病诊断项目基本覆盖。到2015年,实现职业病诊断项目全覆盖。
广德县、宿松县两个省直管县的劳动者可以分别选择宣城市、安庆市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依法履责,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管工作。我厅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审批程序,修订完善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准入条件(将另文通知)。
四、严格执行《办法》和《18号文》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职业病诊断。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确定职业病诊断工作机构,严格执行《办法》和《18号文》关于内设机构和工作程序规定,履行法定义务,遵循职业病诊断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2013年4月10日前获得我厅批准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在延续期内完善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否则,一律不予延续。
五、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报告职责。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除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及时向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同时,抄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每年1月31日前,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向我厅书面报告上年度职业病诊断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职业病诊断情况,机构地址、人员、设备变动情况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市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向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报告本市上年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情况;省职业病防治院向我厅报告上年度职业病诊断统计信息和相关分析报告。
六、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的规定,加大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其许可时条件的,一律依法处理。
七、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各设区的市卫生局要在2013年4月10日前予以调整。
我厅将在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相关信息。各设区的市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相关信息,由该市卫生局在本局网站上公布,并于2013年4月10日前将相关信息报我厅。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略)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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