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8/06 |
颁布日期: |
2012/08/06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8/06 |
颁布日期: |
2012/08/06 |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2〕541号)
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省职业病防治院已经正式成立,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认真落实《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所提出的任务目标,积极争取政府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个别尚没有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鼓励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积极申报,以满足当地职业性健康检查需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一体的工作模式,方便广大劳动者。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做好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严格规范审查程序,严把准入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日常工作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依法做好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放射诊疗设备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等各项工作。要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各设区的市有1家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机构和1家放射性危害检测评价机构,有条件的县(区、市)有1家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检测评价机构的目标。
四、为及时了解掌握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淮南市、当涂县和凤阳县列入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的效益,切实做好哨点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工作总结,及时掌握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省职业病防治院要加强技术指导,按时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撰写年度总结报告。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认真做好健康素养促进工作,通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在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企业和人群开展职业健康促进工作,以提高重点人群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防护能力,改善行为方式。
附件: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1号)(略)
安徽省卫生厅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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