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安徽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01/15 |
颁布日期: |
2010/01/15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01/15 |
颁布日期: |
2010/01/15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9〕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当前我省职业安全健康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严重的职业危害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方仍存在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职业卫生状况的逐步好转,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减少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实现根本好转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加强职业病防治的极端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实抓好。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控制职业危害。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把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内容,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卫生部门要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坚决杜绝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中相互推诿、不履行职责情况的发生。
二、密切配合,建立联管机制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监管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的强大合力。
严格项目审批和证照颁发制度。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和核发相关证照时,要依据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事先征求卫生部门意见,共同严格把关,提倡相关部门首问负责、并联审批。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项目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严把源头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法向卫生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批文、设计资料等职业卫生相关资料,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卫生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卫生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文件,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同级工会。
严格实施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工矿商贸作业场所,凡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须依法向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申请,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颁发或不颁发许可证决定,须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卫生、工商管理等部门。
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制度。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监管(煤矿企业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卫生部门备案;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卫生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自救职责。
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已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和保健。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劳务用工关系不明确的劳务工、农民工等非固定用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须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卫生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要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卫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等有关事项。安全监管部门应依照规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建立企业、监管部门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信息专报系统,构建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岗位及其健康监护情况动态监控体系,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质量和效率。
三、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各地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将存在粉尘、铅、汞、镉、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作为检查重点,针对企业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案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于重大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各地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动”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安委办牵头,会同安全监管、卫生、煤矿安全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实施,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四、健全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快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度,促进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使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要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纠纷,保证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便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