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23 |
颁布日期: |
2012/04/23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23 |
颁布日期: |
2012/04/23 |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安监管一字〔2012〕1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太原钢铁(集团)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采掘施工作业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实行安全许可
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的规定,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山西省境内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单位应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安监管一字〔2009〕257号)等规定,在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申请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依法对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山西省境外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单位在我省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和我省境内跨区(设区的市)从事采掘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见附表1),同时对其承包的采掘施工工程项目进行备案(见附表2),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外包采掘施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四)矿山采掘施工相关技术人员职称、学历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七)安全生产责任书;
(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九)采掘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十)施工设备清单;
(十一)工伤保险单复印件;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近年来从事矿山采掘施工业绩和安全情况证明材料;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包括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协议施工的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对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对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并对已承包的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采掘施工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采掘施工单位。外包采掘施工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强化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以及外包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严禁矿山企业以包代管,放松对本企业和外包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对矿山企业违法将采掘施工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采掘施工单位或采掘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或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非煤矿山企业发包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采掘施工单位在采掘施工作业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建议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加大对采掘施工作业事故查处力度
对发生采掘施工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1.山西省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略)
2.山西省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工程备案表(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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