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贯彻实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

颁布机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4/25 颁布日期: 2011/04/25
颁布机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4/25
颁布日期: 2011/04/25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 (晋安监管一字〔2011〕1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地质勘查局,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三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西总队: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35号令,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探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切实落实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责任   地勘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35号令的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强化坑探工程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要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作业任务,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故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勘单位,不得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施工。坑探工程设计方案中要设有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探矿权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采用钻探和坑探方法进行探矿时,必须委托有探矿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勘单位进行探矿作业。严禁以探代采。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格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工作。   1.探矿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或委托编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并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安全专篇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专篇审查申请书;   (2)探矿权证(复印件);   (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探矿权人无地质勘查资质时,还应提供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勘探的合同书或协议;   (4)坑探设计《安全专篇》;   (5)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2.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由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由中央或省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探项目中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其余地质勘探项目中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由工作区域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地勘单位对已批准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因坑探方法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因勘探方法需要变更的,应及时书面报原审查部门同意。   (二)严格备案制度。   1.所有从事地质勘探作业活动的地勘单位,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一、二),并对其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省外注册的地勘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勘探作业的,应先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三、四),并对其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在我省境内从事勘探作业。   (三)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1.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晋和省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负责对其所属地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地质勘探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督查和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勘单位的作业情况,每季度月末25日前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项目备案和项目进度情况(见附件五),为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1.地质勘探单位作业项目申请备案材料(略)   2.地质勘探单位作业项目备案表(略)   3.省外注册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备案材料(略)   4.省外注册地质勘探单位备案表(略)   5.地质勘探项目备案情况和项目进度季度报表(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4月2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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