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自治区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3/01/01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3/0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现就自治区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各类事故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四项相对指标同比下降。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地州市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落实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民生工程安排部署,跟踪评估本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进展情况。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地(州、市)不少于500万元,县(市、区)不少于100万元。支持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按规划实施。加快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实施计划。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突出对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培养、提拔、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落实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分别成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大队,按自治区编办下达的编制配备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监管人员。各地(州、市)和重点县(市、区)落实人员和经费,完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任务。每个乡镇(街道)设置安监站,配备2-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排部署以改善基础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整治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加强企业班组建设和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水平。完成本地区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4. 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安排部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确保本辖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四个一律”要求落实到位。   道路交通:落实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重点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达到100%。年内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及时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危旧桥梁和隧道、安全防护设施重大隐患。加强农机安全源头管理,实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七种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   煤矿:所有正常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开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提升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   非煤矿山:取缔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完成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任务,三等以上尾矿库完成在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规模以上非煤矿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危险化学品:完成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制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完善改造实施方案。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诊断。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率100%。   工贸:开展冶金煤气等专项治理,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落实工贸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制度。   建设:实现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加强城市建设施工作业和设施安全管理,严查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行为。   消防: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重点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隐患排查治理。   特种设备:加强锅、容、管、特等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突出整治车用气瓶、压力管网和土锅炉。旅游、农机、电力、民航等部门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明确专项整治责任、内容、措施和目标。   5.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2013年编制完成部门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维护、录入、更新,10月前完成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工作。建立高危企业集中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队伍。完成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任务。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大型建设项目气候条件可行性论证、防雷电检测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制度。   6.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开展《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55号)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知识。充分利用文化广场、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宣传阵地,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开展安全文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每个地(州、市)建成1-2个示范企业、示范社区、示范学校。自治区级“平安畅通县(市、区)”达90%,“平安农机县(市、区)”达45%、“平安农机乡(镇)”达50%。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工程。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率达100%。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率、持证率均达100%。   7.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达100%。加强信息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统计报告和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事项和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二)自治区有关厅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1〕14号),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领导11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抄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2.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加强企业班组建设和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督促企业解决设备设施落后、制度不全、管理乏力、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3.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继续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做好本部门、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岗”人员安全培训,持证率达100%。   5.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修订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落实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做好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和统计制度,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格落实事故处理有关决定。   7.严格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准入标准。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三)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逐级明确至班组和岗位人员,每半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认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职责任务和具体措施,把建设年活动开展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年初制订安全投入计划,明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额度和完成时限。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率达90%以上。   4.完善和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修订。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根据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完善安全会议、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整改、事故报表等台账、记录。   5.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等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严格“三岗”人员培训,持证率100%,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和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100%。   6.严格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新改扩建工程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作业过程监督,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做好设备设施运行和检修管理,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保证其安全运行。   7.规范作业安全管理。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生产现场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要害岗位落实操作牌制度。落实“三违”行为检查制度,对现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   8.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对隐患进行治理,治理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   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   10.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新改扩建项目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定期检测职业危害场所,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11.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组织1次综合演练和不少于1次的专项演练。高危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属规模较小高危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12.严格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和统计制度。发生事故后,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落实事故处理的相关决定。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15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20个厅局和45家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责任书》一式两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四、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及方式   (一)考核内容   自治区对地州市政府(行署)、自治区厅局和企业分类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管理目标600分,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督办情况200分,控制指标200分;自治区厅局和企业管理目标800分,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督办情况200分。   1.事故控制指标。以责任单位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外省(市、区)企业在疆施工、采掘、安装、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属地考核。非煤矿山发包给外单位的,建设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施工单位;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矿山所属单位。煤矿施工事故指标计入煤矿所属单位。被考核企业的事故不占当地事故指标。   地州市较大事故超出总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起,扣20分;非煤矿山、煤矿、道路交通、农机、火灾等行业领域单项事故死亡人数超出绝对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人扣5分;异地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自治区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自治区组织进行考核。   3.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督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1)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对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专项督查,或自治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煤炭、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农机、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中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隐患,实行预扣分。专项督查以各督查组报送到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总结材料为考核依据,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以每季度重点行业联络员会议研究后,上报给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的结果为考核依据;   (2)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要事项,如自治区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情况等;   (3)自治区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抽查情况。   (二)评定标准   考核分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先进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含900分)以上、没有被“一票否决”的,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含950分)以上、没有发生较大事故(含直属单位事故,下同)、没有被“一票否决”的,本行业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合格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900分(含800分),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950分(含850分),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3.不合格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分以下,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下、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4.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隐瞒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5.行业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评先资格;发生特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合格。   6.地区、行业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评先资格。   7、地州各类事故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以内,但超出上年死亡人数或单项事故超出当年指标的,地州取消评先资格。   五、组织领导和督查管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厅、公安厅消防局、公安厅交警总队、农机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总工会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2013年10月至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工作组,对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地州时抽查的县(市、区),由考核工作组确定。   (三)各责任单位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自治区安全生产门户网站(www.xjsafety.gov.cn)及各新闻媒体,主动搜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及时了解掌握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六、奖惩   (一)对获得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年度先进单位奖牌、给予奖励,奖金额度分别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5万元,自治区厅局2万元,企业10万元(企业自筹)。连续三年获得先进的单位,奖金额度分别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10万元,自治区厅局5万元,企业30万元(企业自筹)。奖金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   (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罚款,罚款额度分别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2万元,自治区厅局1万元,企业5万元。罚款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责任书签订人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1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三)被罚单位的罚款于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上缴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罚款不得公款报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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