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3/21 颁布日期: 2008/03/21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3/21
颁布日期: 2008/03/21
(新地税发〔2008〕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   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现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从事煤炭生产、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标准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此类遗留问题,也照此办法处理。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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