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全省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9/13 |
颁布日期: |
2012/09/13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9/13 |
颁布日期: |
2012/09/13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环发〔2012〕5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省辐射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厅委托审批权限,认真做好辖区内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工作。如对安保用X射线装置、乡镇卫生院和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等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办证力度,不留死角,力争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发证工作。
二、积极配合省厅做好辖区内除Ⅲ类射线装置外的新增和未取证的辐射工作单位的发证工作,同时配合省厅做好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换证工作。
三、加强对辖区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需要注销许可证的单位,配合省厅及时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收缴和注销工作。
四、加强对已发证单位的许可证管理,确保各辐射工作单位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和范围开展辐射工作,每年按时向原发证部门提交规范的年度评估报告。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辐射工作安全、规范、有序。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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