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8/07/24 |
颁布日期: |
2008/07/24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8/07/24 |
颁布日期: |
2008/07/24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环发[2008]57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现将《湖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管理,认真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工作及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人员培训管理,提高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及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辐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辖区内从事辐射工作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的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条 省环保局对全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各市州环保局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进行管理。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全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日常工作的管理。
辐射工作单位有责任做好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
第四条 以下人员应参加培训: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管人员,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监测人员;
(二)操作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以及伽玛射线移动探伤的相关设施或设备的辐射工作人员以及这些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
(三)除第(二)款之外的所有操作Ⅴ类以上(含Ⅴ类)放射源、Ⅲ类以上(含Ⅲ类)射线装置、丙级以上(含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工作人员以及这些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
(四)市、县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监测人员。
第五条 第四条第(一)、(二)款涉及的人员,应参加国家级培训,具体要求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人员的培训按照本办法执行。需参加省级培训的人员,也可以参加国家级培训,取得国家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再参加省级培训。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于培训。
第六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法规、标准,行政管理规章,辐射物理、辐射防护、辐射监测技术、安全文化等基础知识,辐射技术应用实例及常见辐射安全与防护问题、辐射事故应急以及辐射事故案例等。
培训内容应根据不同的辐射技术的应用及实践特点,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培训效果。
第七条 培训工作由专门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可采取受训人员到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培训机构上门培训和区域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方式要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方便培训工作安排、降低培训成本。
第八条 相关人员初次培训教学时间不少于14个学时。初次培训合格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教学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连续两次不参加复训的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再次参加初次培训,否则不能再从事有关辐射工作。
第九条 省环保局组织人员制定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大纲。
培训机构应按照省环保局确定的培训大纲,组织人员编制培训教材,并通过省环保局组织的审查后,方可用于培训教学。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根据培训大纲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试题库,培训考试前,根据培训对象岗位确定相应的考题,印制经密封后,提交培训机构组织考试。
第十条 申请从事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并向省环保局提交有关申请和证明材料,经评估合格后,方可从事培训工作。
(一)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2、有专职管理人员;
3、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员(外聘教师不得超过总数的30%),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员;经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培训合格的教师不少于80%;
4、拥有常用的放射性检测设备;
5、拥有与办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用场地、设施;
6、有满足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教材;
7、具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培训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及能力自评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4、管理人员、培训师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能力自评材料应说清申请单位满足培训机构条件的情况。
第十一条 拟申请开展培训工作的单位将申请及证明材料递交省环保局,省环保局接到申请后,组织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申请材料及培训条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省环保局将获得培训资质的单位在省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省环保局对已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两年内未开展任何培训活动、培训效果不好或因培训机构的责任被培训人员投诉较多的培训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培训资质。培训资质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省环保局每年制定全省培训计划并公布,各市州环保局组织落实培训计划。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计划,与有关单位协调,做好培训准备工作。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培训计划,与培训机构协调,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
培训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培训计划外自行安排培训。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实施前20天,将本次培训有关情况向省环保局及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备案。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人员培训结业考试管理,核对参考人员,严肃考场纪律,并将参考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汇总与考试成绩提交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核对参考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汇总与考试成绩后,统一向参培单位发放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同时,将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结果报送省环保局并送有关市州环保局。
第十五条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建立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全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以及培训考试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并搞好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培训档案,搞好培训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考试等记录。
第十六条 省环保局通过现场询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培训机构的教学安排,教学质量以及结业考试的情况等进行评估,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合格证由省环保局统一监制,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学员的一寸彩色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从事的辐射工作类别(或岗位),培训日期以及培训机构,以及培训日常管理部门印章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